焦作市市民阿宝,曾经以狂躁症等入住精神病院,病情发作时表现为急躁易怒,行为紊乱,平时喜欢吹牛,行为正常。诊断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狂发作性精神病。
年5月6日23时许,阿宝在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与天河北路交叉口看到一醉酒男子醉卧街头,便将该男子手中的一部华为手机和裤子右口袋里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之后,阿宝向报警称有醉酒男子醉卧街头,需要帮助,警察到场后,阿宝并未将手机交给警察,而是携带手机离开现场。
第二日,醉酒男子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警方在询问阿宝时,阿宝说他是在醉酒男子附近方便时在草丛里捡到的手机。经调取监控,阿宝并没有到过他所指认的草丛,还看到他有掏摸受害人右裤兜的动作,阿宝这才承认自己有盗窃醉酒男子手机的故意和行为。
经鉴定,被盗的华为手机价格为人民币元、苹果手机价格为人民币元。经鉴定,阿宝在作案时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受审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阿宝犯罪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从轻判处阿宝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小编普法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称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它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聋又哑的人;
(4)盲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事人均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