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
案情回顾:
年12月,被告人吴某酒后来到丰满区某网吧。上网期间,以上网人员周某、柳某说话声音大为由,发泄情绪,借故生非,手持空啤酒瓶对周某实施语言挑衅,并用空啤酒瓶击打周某的座椅靠背,致空啤酒瓶破碎。随后,吴某手持破碎啤酒瓶对周某头部实施殴打,造成周某头部外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而后,柳某见状进行询问,吴某又用拳殴打柳某未果。
经鉴定,吴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性缓解,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完全性缓解,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丰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十八条规定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
0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0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0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精神病打人不犯法”是不对的哦!
要看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你记住了吗?
来源: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作者:高鑫源
总编:孟繁杰石巍韩铁英
编辑: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