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田某欣、田某成、陈某英分别系田某的妻女和父母。年8月11日凌晨00:15患者田某(年9月9日生)醉酒骑电动车摔伤,通过医院急诊科救治。被告提交的田某入住x医院的入院记录一份,载明:入院时间为年8月11日,入院诊断为:1、急腹症:消化道穿孔;2、前臂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04:25分,患者田某因腹腔内大出血休克死亡。
x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显示,死亡时间为:年8月22日15:20,死亡诊断为:1、心跳呼吸骤停;2、急腹症:消化道穿孔;3、右侧尺桡骨多发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5、双侧肋骨多发骨折;6、右侧肱骨颈骨折。原告陈述田某系于年8月11日4时25分因腹腔大出血导致死亡,被告对田某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无异议。原告此次治疗花费医疗费合计.23元。
二、患方观点
原告刘某到达被告急诊室后,看见田某躺在急诊床上,神情痛苦。待原告刘某交完检查费用后,田某接受CT检查。后田某接受王某青医生检查,说问题有点严重,有可能需要手术,并开住院单指示原告刘某去门诊交费办理住院。02:23,田某入住二楼普通病房。在这期间护士给田某注射止疼针,并进行抽血。
抽血过程中,田某无正常应激反应,王某青医生遂进行心脏按压,田某仍无反应转入ICU,经多次抢救无效,约04:20,医生宣布田某死亡。被告在诊治田某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违法不作为、治疗方案违规、抢救措施失误、用药违规、侵犯知情同意权、伪造病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田某死亡结果发生,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相应的民事赔偿。
三、医方观点
1、被告作为院方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对于伤者当时由于酒后造成的损伤进行救治,并积极采取了救治措施。依据x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判定被告对于患者的过错责任为轻微原因,因此请求法院在裁判中以轻微原因力的责任划分作出裁判;以鉴定报告的责任划分为依据,被告无论从责任和道义所需承担赔偿的比例应在10%以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原告主张的索赔金额有异议,其中对于医疗费无异议,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异议,因为患者在入院当天从就诊,到抢救无效去世前后不超过4小时,不能以天为单位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异议同理,护理行为未实际发生;死亡赔偿金请法院依法审核,以国家计算标准审核予以确定;
对丧葬费的主张有异议,因为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表达意思一致,不能重复主张;对鉴定费的主张有异议,因为鉴定费的票据缺失;对尸检费的主张需要复核;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与责任和事实不符。
四、尸检结果
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尸检鉴定意见为:田某系醉酒摔伤致肠系膜破裂、大网膜破裂、膈肌出血、腹腔内出血、腹膜后大血肿形成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x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书载明:患者出血凶猛,故患者死亡主要与其自身损伤的严重性、包括腹膜后血肿的隐蔽性,以及病情变化的突然且危重有关,医方对患者多发伤的病情认识不足,处置不及时不规范,以及地佐辛使用不当的过错,对患者病情的进展有不利影响,综合分析,酌定其过错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六、庭审意见
鉴于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对于田某抢救和处置存在不当,结合鉴定意见对于原因力认定为轻微因素,本院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田某的病情,确定被告x医院对田某的损害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向原告刘某、田某欣、田某成、陈某英赔偿医疗费.24元、护理费20元、死亡赔偿金.6元、丧葬费.8元、尸检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元,共计.64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