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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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31 20:01:00
北京中科医院几级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C%97%E4%BA%AC%E4%B8%AD%E7%A7%91%E7%99%BD%E7%99%9C%E9%A3%8E%E5%8C%BB%E9%99%A2/9728824?fr=aladdin

女儿:“别打了,勒死人是要坐牢的,勒死了姥姥会发火的!”父亲:“回去关上门!”。男子遭受精神病复发的爱妻子持刀袭击,为自保将爱妻勒死。男子认为其是无限防卫,无需担责。其女儿表示谅解,其众多同事写联名信为其求情,认为男子没有杀人动机。为何法院还是判决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处六年呢?(案例来源: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案涉及到对精神病人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结合犯罪心理学和法医学认定犯罪故意,很有典型意义。先看案情。

婚后四年,张某妻子粱某突发精神病。其怎么也想不通好好的人怎么就突然疯了!粱某突然冒出来一句我上大学时就这样过的。岳母赶快上去捂住她的嘴不让她继续说了。

之后十年,妻子不能上班。张某一人赚钱养家糊口,既要照顾妻子,又要照顾女儿。即便妻子后来多次发病,一发病就打骂张某,甚至有次用菜刀将其右胳膊肘和膝盖砍伤,张某也对妻子不离不弃。

事发前,梁某因琐事打骂张某,导致其体表多处受伤。凌晨时许,梁某因被张某起夜吵醒,再次对张某手抓、拳打,因张某犟嘴,粱某去厨房拿菜刀到卧室追砍张某未果,菜刀砍在床柱上脱手掉落,张某乘机持电脑电源线勒住梁某脖子将其拉拽到床边并压在床上。

女儿被吵醒过来正好看到这一幕,于是对张某说出了开头那句话。张某不想女儿看着这个场景,叫她关上门回去。岂料梁某趁张某不注意,一个翻身顺手捡起菜刀再次想砍张某,张某用右臂和身体将梁某面朝下压在床上,左手向后拽电源线,梁某持菜刀不断乱砍,由于体位限制砍不到张某。

张某不敢放手,用电源线一直勒住梁某的脖子直至其一动不动才摘下电源线。张某检查发现妻子可能死了,当时就蒙了,其待了一会,冷静下来,给其哥打电话把女儿托付给他,又给其领导打电话,领导让其赶快报警,张某才拨打和报警。

医护人员到后检查梁某已死亡。张某在家直至被警察带走。鉴定证实梁某是被勒死的。

一审中,张某的女儿出具谅解书对张某表示谅解;张某所在单位的名员工写联名信为张某求情。张某辩护人认为从张某对家庭的付出,常年遭受妻子精神疾病发作所带来的痛苦及体表伤害来看,其不具有杀妻的犯罪动机。

一审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综合自首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其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便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属于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致死,综合自首、谅解、被害人重大过错等因素,其符合缓刑条件。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说理不多。下面谈谈我个人对此案的看法。

第一,张某的行为性质属于故意杀人。

问大家一个问题:用绳子勒死人需要多久?

据法医介绍,勒杀致死会经历勒晕和勒死两个阶段。一般一分钟之内就可以将人勒晕,但勒死,需要数分钟才能做到。人被勒死,死者内脏淤血,窒息的时间越长淤血越明显。

判决看不出张某勒死妻子用了多久。但张某勒死妻子必然先导致妻子昏迷。其对于妻子昏迷应该有直接而明显的感知,其感受到妻子不再乱砍,身体不再挣扎后,大可松手,但却在妻子昏迷后再勒了一会,才导致妻子死亡。

这个过程中,若勒人时间较长,不排除其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时长不知,且基于张某的一贯表现和紧张慌乱之下实施该行为,难以认定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从法医学和犯罪心理上,张某明知勒脖有高度的致命危险性,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何况女儿事前提醒张某勒死人是要坐牢的,至少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当然,这里可能存在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界定。既然张某自己都认为是间接故意,没有再探讨的必要。

那么,张某勒死妻子有间接故意,其行为性质属于故意杀人。

第二,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张某对作为精神病人的妻子不法侵害能不能实施防卫呢?在正当防卫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这个问题存在很大争议。立法者研究认为,我们国家坚持“法无需向不法让步”这一基本原则,一般而言对不法侵害没有退避义务,但对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对象实施的侵害,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退避,避无可避,才可以防卫,且在防卫强度上应当有所节制,注意确保适度。

那么,张某面对病发的妻子持刀暴起伤人,一刀未中,刀子脱落,其就该尽量设法退避,当然,或许张某当时的处境不方便退避,其害怕妻子捡起刀再砍他,其也可以进行防卫,但其用电源线勒住妻子脖子不见得恰当。

即便认为其系紧张慌乱下不得已为之,其在用电源线勒住妻子脖子、且用身体压制妻子的反抗后,没有必要继续为之,大可松开电源线并立即捡起刀子跑出卧室,避免被妻子再次伤害。但其没有这样做,所以即便妻子属于行凶,也只能认定张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因此,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属于防卫过当,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已是从轻发落。

那么,大家对此案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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