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大江晚报
年8月,王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发现陈某行为异常,经常自言自语,甚至无故离家出走,之后从陈某父母口中得知,陈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只是在与王某结婚时,病情得到控制,没有如实告知王某。后经王某调查,陈某最早于年1医院治疗过,经医院诊断,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历家族史一栏记载陈某母亲有精神分裂症病史,医院治疗。王某以陈某婚前未如实告知其患有精神疾病,坚决要求撤销与陈某的婚姻。
王某是否可撤销与陈某的婚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患的精神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且该疾病具有家族遗传史,婚前未如实告知王某,王某可撤销该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患的精神疾病通过药物治疗,能够得到控制,不属于重大疾病,即使婚前未如实告知王某,王某也不能撤销该婚姻。
沈楚雄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之规定,陈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且病历显示该精神疾病有家族遗传史,之后陈某多次治疗该精神疾病,说明陈某患病的事实对组建家庭和繁衍后代具有重大的影响,故陈某患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第一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之规定,陈某患的精神病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内,陈某婚前应将患病的信息如实告知王某,但是陈某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其患病的事实,致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而王某坚决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坚决不同意与陈某共同生活。
综上,王某有权要求撤销与陈某的婚姻。
沈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