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婚姻法》中规定,重大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患有重症精神病如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的人,是不允许进行结婚登记的。
如果在婚检过程中检查出一方患有重症精神病,就会被禁止结婚,即使因为某种原因成功领证,但也会因为“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婚后未治愈”的情形,导致婚姻自始无效。
但年生效的《民法典》却改变了这种情况。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结婚的内容,只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删去了患有重大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结婚不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患病人可以和爱人步入婚姻的殿堂。
同时,婚姻家庭篇对结婚的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做要求,也就是说,只要是满足《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就可以领结婚证了,即使一方或者双方患有精神病,婚姻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自婚姻成立,夫妻双方开始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
不过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都可以结婚,假如这个精神病人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由于办理结婚登记属于不可代理实施的行为,因此这类精神病人是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的。也就是说只有神病人能认识到结婚登记这个行为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才能顺利登记。
在明知对象患有精神病还有勇气选择去结婚登记的人,大概就是“不离不弃”、“真爱无敌”的现实写照了。
即使对象患有精神病,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结婚的,如果是你,你会介意你的配偶有精神病吗?如果对方在婚检检出精神病,你还会选择和对方结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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