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1日四川眉山一小区发生一起跳楼致多人死亡的悲剧,年仅20多岁的小伙侯某(化名)跳楼后砸中了正在楼下带孙子散步的张容(化名)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小陈(化名)。
除了当场死亡的侯某和小陈外,医院抢救6天后,也因治疗无效而死亡。
事发后,张容的丈夫、小陈的父母分别将侯某的父母诉至法庭,要求侯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12月初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年6月1日,家住小区C4幢的奶奶张容带着孙子小陈,如往常一样在小区道路上散步。当他们行至B1栋时,被从33楼跳下的侯某砸中。侯某、小陈当场死亡,张容受重伤,送医院抢救6天后治疗无效死亡。
事发后,公安机关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根据现场照片显示,事发房间的琉璃窗距地53CM,一扇宽50CM公分的窗户呈开启状态。
经查实,侯某在年因患精医院就医治疗了10多天,当时出院医嘱上载明患者可能会出现自杀、冲动、伤人等难于意料的意外,请加强监护。侯医院门诊就诊,并且出事前一直在服用一种名为“奥氮平片”的药物。该药主治为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
因为侯某年轻,侯某父母并未将侯某患病的事情告诉小区、社区,甚至所有亲朋。
法庭上,侯某父母沉默不语神色低落,张容和小陈的家属难免伤心,一提及案情便控制不住的落泪,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侯某的侵权行为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侯某父母申请侯某的表弟及公司同事作为证人,意图证明侯某在跳楼前并无特别异常,家属已尽到监护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治疗好转出院后一直在随访就诊并服药,且医院出院医嘱中载明了病人可能因病情不稳定而出现难于预料的意外,要求加强监护。
据侯某父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侯某在事故发生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存在病情不稳定的可能。现侯某已死亡,无法对其事发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根据以上事实可证实侯某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并未治愈,从其跳楼的行为以及事发现场以及公安机关的认定,侯某属于自杀。
结合侯某的病情和事发前的行为表现,法院认为:侯某在事发时存在无法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可能,故推定侯某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侯某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发现侯某事发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时,医院救治等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尽监护责任。故侯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侯某父母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不是案件侵权人,其作为物业管理人并不知晓侯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此次事故不存在安全管理的义务,不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决:侯某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张容丈夫因张容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78.2万余元,赔偿小陈父母因小陈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73.8万余元。
法官提醒监护人,应积极引导帮助患者治疗,同时也要加强监护,不能掉以轻心,否则造成的损害,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