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四川隆昌女童小雨被患精神病邻居砍伤案已进入二审。法院一审认为社会捐助已弥补,不支持小雨方10万元医疗赔偿。小雨家人认为孩子后续治疗资金需求大提起上诉,法庭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择日宣判。
感觉这样判决,那以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都可以不履行监护责任了,反正精神病砍人了也不用赔偿,监护不监护意义就不大了,精神病人看谁不爽想看谁,谁就自认倒霉好了,如果这样子了,监护也也会松懈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力度。
其次,精神病人是不是应该适当的限制一下其人身自由呢!医院去治疗,放任社会上自由活动也不是个事,万一闹出更大的事情谁来处理呢!反正无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出事情谁来为受害人弥补损失呢!
这样子岂不是让社会爱心人士都感觉在缴智商税为一个神经病人再买单,长此以久下去大家肯定会厌烦这种行为。
所以,感觉上精神病人必须要有人监管,有人为其过失为受者损失买单,不能让人感觉遇上精神病患者砍上就只能自认倒霉,这只能让很多用心不良的人借精神病之名去做很多违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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