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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30 1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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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徒弟们:

大家好,还有1天你们就要奔赴主观题战场。不要害怕自己遗忘某些知识点,你要相信,通过这些天不断的操练,提高的是技能,掌握的是方法,加快的是速度,记忆是模板。

今天师父帮助你做一个主观题猜想,如果考查一个职务犯罪,前端可以先考监察程序与刑诉程序的衔接(引用《监察法》),接下来可能考查刑诉的传统重点“证据问题”(引用《排非规定》),接着考查审查起诉中特殊问题的处理,审判阶段可以插入“余某某交通肇事案”中的热点问题——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之采纳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以及张玉环案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与审理程序。另外,还请注意本年度最最热门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适用以及量刑规范化改革。最后,可能考查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之转化问题,兼顾考查缺席审判程序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1.如果监察机关在调查XX受贿案时,又发现XX与走私集团通谋,利用职权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于是将该走私案移交给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做法是否正确?

监察机关的移送是错误的。根据《监察法》第3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本案XX涉嫌的走私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检察院侦查的范围。又根据《监察法》第34条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所以,该案应当由监察机关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19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Q市监察机关在留置法定期限届满后,不解除留置措施的,XX有何救济途径?

根据《监察法》第60条规定,被调查人XX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3.人民检察院能否主动介入监督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监察机关调查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高检规则》第条规定,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可知,人民检察院不能主动介入监督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

根据《高检规则》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同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另行指派调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4.调查阶段,XX如果主动退赃且认罪认罚,监察机关该如何处理?

本案XX如果主动退赃且认罪认罚,Q市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根据《监察法》第31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5.如果监察机关调查阶段,XX自杀身亡,本案涉案赃款赃物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监察法》第48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可知,本案XX在调查阶段自杀身亡,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6.材料中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并指出该非法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1)监察机关未出示搜查证且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在XX家中搜查物证,该物证属于违法法定搜查程序收集的物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监察机关不xx某吃饭,连续三天三夜不许xx睡觉,把xzx放到寒冷的夜里受冻的方法取得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该供述应当排除。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3)威胁xx称如果不如实作证,就要对xx按共犯处理,该证人证言为非法证据,应当排除。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高检规则》第64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各类证据的排除清单

1.物证、书证排除: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2.证人证言的排除: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3.供述的排除:刑讯、核对、未翻译;场外、音像、暴限胁

4.辨认笔录的排除:预见、没有警察、指示、个、混杂

5.鉴定意见的排除:见错就排

6.电子数据的排除: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7.审查起诉阶段,XX做出一份与调查(侦查)阶段相同的重复性供述,该供述是否需要一并排除?

如果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XX自愿供述的,该供述即使与调查阶段排除的非法供述内容相同,该重复性供述并不排除。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8.材料中,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如果没有直接证据,依据本案的间接证据能否认定XX有罪?

材料中的直接证据有:(1)XX的证言为直接证据。(2)xx的供述属于直接证据。由于这两份直接证据均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刑诉解释》第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本案间接证据只有在XX家中搜查到的15万现金,并没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认定XX有罪。

9.假如审查起诉中检察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再次询问证人XX,XX自愿陈述自己向XX行贿的事实。请从补强证据规则角度分析,仅凭XX的证言能否认定XX有罪?

本案仅凭XX的证言不能认定XX有罪。根据《刑诉解释》第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本案,由于XX与XX有利益冲突而做出的对XX不利的证人证言,需要有其他证据印证,方可采信。

10.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需要满足何种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11.根据材材料中的证据判断,本案人民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本案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错误。根据《高检规则》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材料中XX的证言和XX的供述均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作为逮捕的依据,依据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不能达到逮捕的证据标准。

各阶段的证明标准汇总

立案阶段:

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条)

逮捕阶段

《高检规则》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能够从证明标准角度判断逮捕决定是否正确。

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法院定罪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诉解释》第条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2.如果XX当庭认罪认罚,主动承认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法院能否降低证明标准。

本案即使XX认罪认罚,主动自认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依然不能免除控方对其指控的受贿事实的证明责任。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13.如果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监察机关调查了XX利用职权和朋友共同走私一案,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高检规则》第条第2款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14.本案证据是否满足起诉条件?如果不满足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你是本案的检察官,请简要书写一份补充调查提供提纲。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XX受贿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补充调查的提纲应当要求监察机关就下列事实调查核实:(1)要求监察机关另行指派调查人员依据法定程序收集XX的证言,以印证XX有罪供述是否真实(2)收集XX公司出纳XX的证言,确认其是否去过XX办公室送钱。(3)调取XX单位的监控录像,确认年6月1号,XX是否去过XX办公室。(4)调取XX公司的资金流水记录以及针对本案的物证组织辨认,以佐证XX的证言的真实性。

15.本案人民检察院在退回监察机关2次补充调查后,又新发现XX还有一起行贿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高检规则》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行贿罪的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已经查清的受贿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6.本案人民检察院在退回监察机关2次补充调查后,如果XX受贿的犯罪事实仍然证据不足,应当如何处理?如果监察机关不服检察院的处理决定又将如何救济?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对于二次补充调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17.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XX除了受贿罪外,XX还利用职权伙同朋友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法院该如何处理?

根据《刑诉解释》第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高检规则》第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18.如果人民检察院以法院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直接加重被告人刑罚,是否违法上诉不加刑原则?请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法理角度分别加以评价。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本案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加重唐某的刑罚,并没有违法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并未区分有利被告的抗诉和不利被告的抗诉,更没有关于在检察机关提出有利被告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相反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根据宪法确定的司法原则,人民法院判处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在此情形下,即使判决有错也不是司法之错而是立法之错,应当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

从理论上分析,根据“禁止不利益变更”的法理,二审法院不得主动做出对被告人不利之变更。在检察机关支持被告人抗诉求轻的情况下,法院二审反向作出重判,虽然具备现时的“合法性”,但正当性与合理性不足。控诉方支持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而法院从重判处,势必形成法院既为裁判机关,又为控诉者的“自诉自审”现象,有违一般程序公正法理。

总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认为本案二审判决加重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于法无据,该判决应当是“合法”的。至于从法理上分析的其所存在的不合理问题,应当通过推动完善法律来解决。

19.请简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监督方法。

根据《高检规则》第条规定,(1)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3)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4)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意见的,可以变更、补充抗诉理由,及时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并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20.如果本案广东省Q市中院二审判决生效后,XX不服该如何救济?哪些主体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xx有权向Q市中院或者Q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对Q市中院不予再审或者Q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抗诉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广东省高院或者广东省检察院申诉。

本案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的主体有:Q市中院可以决定再审、广东省高院和最高院可以提审或指令再审,广东省检察院或者最高检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抗诉。

《刑诉解释》第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高检规则》第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诉解释》第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21.本案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是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罪名和指控罪名不一致,法院是否只能依据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判决?如果法院变更罪名,应当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应当依据审理认定的罪名依法裁判。如果法院变更罪名,根据《刑诉解释》条第2款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刑事诉讼法》第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2.如果XX只承认检察院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但是拒不承认检察院同时指控的走私犯罪,法院能否对受贿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23.XX如果拒绝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是否影响对其认罚的认定?

如果拒绝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不影响对其认罚的认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XX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仍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24.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检察院的缓刑建议明显不当,直接判处XX有期徒刑2年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的做法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量刑建议的效力规定为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一审法院认为检察院的缓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

25.如果一审法院审理中,被告人XX当庭翻供,拒不认罪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XX当庭翻供,拒绝认罪,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并且将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2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高检规则》第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条第1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26.如果一审法院依速裁程序审理后,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怎么处理?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5条规定,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被告人如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27.如果被告人XX认罪认罚,并在具结书中承诺放弃上诉权,一审判决后辩护人在上诉期的最后一日以量刑过重为由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检察院得知后,因情况紧急,电话通知法院抗诉,二审法院审理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法院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由于检察院口头抗诉无效,在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况下,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本案二审发回重审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5条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8.结合本案,谈谈你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认识。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认罪认罚的价值分析如下:(1)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在这一制度下,大多数被告人认罪案件,有望通过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实现审查起诉与法庭审理的简易化,缩减办案期限。(2)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既能够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也利于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3)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这种格局使得刑事诉讼的部分环节得以简化或者省略,必将有效提升诉讼效率;减少刑事案件的信访申诉发生概率,从而有利于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4)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日渐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其特殊意义。

总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9.谈谈你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理论和实践的理解。

“量刑规范化”是指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杜绝“同罪不同罚”,实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着手,双管齐下。

1.在实体方面,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

2.在程序方面,引入量刑建议;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要求审判法官应当听取控辩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或意见,保障被告人能够获得充分的量刑辩护权,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允许有关方面提交反映被告人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社会调查报告;要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30.如果XX潜逃境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启动何种诉讼程序?如果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如何保障XX的诉讼权利?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本案如果XX潜逃境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唐某进行审理。(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规定保障被告人XX的诉讼权利:

(1)本案应当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家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3)对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实行强制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对于缺席审判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换言之,尽管被告人缺席审判,但是其辩护人一定要在法庭上为其提供辩护。

(4)赋予了被告人异议权。为了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条第2款明确规定:“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5)赋予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1.如果被告人XX在一审中死亡,法院可以适用哪些程序审理?

(1)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缺席审判程序确认无罪,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如果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32,如果审判中,唐某突发精神病,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半年后,XX仍未恢复,法院能否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如果不能,可以适用何种程序处理本案?

本案不能适用强制医疗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本案XX受贿案,并不符合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作者/来源:向高甲

内容如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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