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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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1 3:07:00
案例浅析

LAW

论自知力的法律后果

——医院被辞职精神分裂症员工的劳动合同争议案

自知力又称领悟力或内省力,是医学术语。自知力是指:患者对其自身精神状态的认识能力,即:能否判断自己有病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能否正确分析和识辨,并指出自己既往和现在的表现与体验中,哪些属于病态。

无自知力是指:患者“自我认知”与“自我现实”统一性的完全丧失。自知力不完整是指:患者对自身状态的反应错误,“自我认知”与“自我现实”统一性的缺损。

自知力是临床精神病学中广泛应用的一个概念和标志,是精神分裂症检查的首要部分。患者完整的自知力应包括:认识到自己有病,确切了解疾病的性质和症状,对发病的诱因和症状进行分析,求治迫切,对疾病治愈后的工作、生活有信心和打算。

对判断患者无自知力有四项医学标准:“1、患者不意识到出现他人认为异常的现象。2、患者不认识到这些现象是异常的。3、患者不认识到这些异常是精神疾病所致。4、患者不意识到需要治疗是应当的”,当区级以上的精神卫生中心认定患者“自知力无”,属于医学上确诊患者为重性精神分裂症者的标志。

自知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作为一个精神病学的概念。“自知力”是对患者的医学评价指标,并不构成对公民的法律评价标准。“民事行为能力”才是公民是否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标准。

但是,精神病学的“自知力”往往与法律标准的“民事行为能力”相等同,“无自知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知力不完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并独立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反之,公民患精神分裂症“无自知力”,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由法定或指定或委托监护人,酌情承担患者行为的法律后果,患者不独立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往往是辩护人必须充分强调的法庭辩护意见,并可有据申请“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按照司法鉴定结果处理刑事案件。

笔者偶然获悉一起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心理咨询培训中心)工作的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自知力无,医学上重性精神分裂症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本来是治疗精神病的专业人士,却与治疗精神病的用人单位,就精神病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对簿公堂,理论“无自知力”精神分裂状态下的辞职表示无法律效力,强专业性精神病学的法律对抗,引经据典、精彩纷呈,实属罕见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从中能够得到莫大的“自知力”抗辩的启示。

患者认为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辞职表示,是基于确诊的“自知力无”的重性精神分裂症,病症分类为偏执型,据此依法无效而应当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认为,患者主动辞职系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有效而不同意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站在不同的法律事实角度,各抒己见。

那么,法律上的“自知力”究竟怎么判断?显然,精神病学的“自知力”不是法律“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众所周知,精神分裂症“无自知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限制到什么程度和边际划分?不是法律上的必须问题,一旦由区级以上的精神卫生中心,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自知力无”的人,均被法律认定或推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均系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由其监护人履行相关的民事行为,方能够产生民事法律效力。

故事从年1月,患者在上海交通大学护理学本科毕业,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尚未开放一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显然,患者患病前“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积极进取的人生目标明确,逻辑上完全不存在医学专业有成后,要摆脱专业医务工作,甘愿沦为一个社会无业人员,放弃社会劳动各项保障,毋庸置疑。

年9月起,患者出现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症状,医务部门负责人在无法联系患者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联系和约见了患者离婚的前夫,告知患者精神出现了显著的被害妄想和幻觉等异常症状,需要就医药物治疗。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患者前夫,请假劝说与陪同患者就医,患者不认为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臆想单位有人故意陷害而拒绝药物治疗,将医院所配精神分裂症药物丢弃,且视前夫为合谋陷害者同伙。然而,令人可敬的、有道德的前夫,默默忍受着和担当着眼前曾经是妻子的“丈夫责任”。虽然,患者一无所知“丈夫”的用心良苦,却彰显了一个负责任“丈夫”的优良素质与高尚品德。

年10月15日,前夫“哄骗”着患者就诊用人单位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心理咨询培训中心)退休教授、博士生导师、老院长、精神病医学泰斗王祖承——“王祖承精神病特色门诊”,支付了中国挂号费之最的明码标价:元。医学泰斗王祖承老院长亲自就诊与书写自己职工患精神病的病历,确诊为“自知力无”的重性精神分裂症,并开具了治疗精神分裂症药物。

患者《病历卡》载明:“日期:年10月15日。成长情况:良好。性格爱好:内向。[目前精神状态]:神清,合作,激动一会,又发笑一会,不合调,话较多,滔滔不绝,仔细听了可有啰嗦,无中心,且有封建观念,逻辑紊乱。…[诊断(印象)]:(猜疑状态)智力好、自知力无。[处理]:再普乐5mg…。签名:王祖承”。

显然,医学术语“自知力无”是精神病学上的重性精神分裂症的医学认定,法律术语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然而,患者“理所当然”地不认为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我行我素地拒绝了药物治疗。一个精神病“妻子”坚信自己是正常的,这才是她应有的本能反应,她跟正常人一样在捍卫自己的尊严。前夫对精神病专业人士“妻子”的尊严,“爱莫能助”地束手无策。

患者同学群、朋友圈、包括闺蜜们,均感受到了患者精神出现显著异常,言语谈吐明显不正常,为免遭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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