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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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鉴定意见异议的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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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戴晓明律师担任上诉人的代理人。根据伤者的病历资料和某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某精神病院鉴定),提交如下代理意见:


  一、某精神病院鉴定的鉴定材料不全


  某精神病院鉴定记载的鉴定材料医院病历资料复印件1份,没有伤者的3次头颅CT片。伤者蛛网膜下腔出血是依据CT检查进行诊断的。某精神病院鉴定未对伤者是否存在脑外伤进行确诊,而仅依据伤者的住院病历记载确定。医院CT报告有误,则伤者就不存在脑外伤。


  某精神病院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让伤者复查头颅CT。根据鉴定意见书的记载,伤者复查头颅CT是其自身疾病的表现,与其头部外伤没有关系,不能证明伤者存在蛛网膜下腔出血。


  二、某精神病院鉴定的鉴定检查方法是错误的


  鉴定意见书第2页辅助检查记载:“(2)心理测验:韦氏儿童智测:IQ91。”该检查方法是错误的,伤者是成年人,怎么用儿童智商测验量表进行检查。


  三、某精神病院鉴定认定的伤者脑外伤后综合征违反CCMD-3诊断标准的规定


  鉴定意见书第3页分析说明记载:“结合脑电图,头颅CT检查及智力测验结果,参照CCMD-3诊断标准,临床符合脑外伤后综合征的诊断。”


  CCMD-3诊断标准没有“脑外伤后综合征”这一疾病的诊断名称,仅有脑震荡后综合征和脑挫裂伤后综合征。伤者临床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没有脑震荡和脑挫裂伤。因此,某精神病院鉴定违反CCMD-3诊断标准的规定给予伤者进行诊断,用了一个诊断标准中没有的疾病名称。


  四、某精神病院鉴定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JD-)4.1.2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JD-)4.1.2规定:“进行精神伤残程度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评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CCMD-3或ICD-10进行医学诊断;在确认被评定人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基础上,考察精神症状对被评定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等的影响,根据受损程度评定精神伤残等级。”


  某精神病院鉴定名义上是按照CCMD-3鉴定伤者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但是没有按照该诊断标准进行鉴定。


  五、某精神病院鉴定所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CCMD-3属于行业标准,某精神病院鉴定没有按照CCMD-3进行鉴定。因此,某精神病院鉴定所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六、某精神病院鉴定的鉴定意见具备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某精神病院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某精神病院鉴定的鉴定意见为“脑外伤后综合征”,该鉴定意见不符合CCMD-3的规定,属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某精神病院鉴定的鉴定意见具备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综上,上诉人在一审中对伤者伤残程度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未得到一审法院采信。恳请你院对伤者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意见的基础依法进行判决。

代理人:戴晓明

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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