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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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了罪,该如何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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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大家在看电视剧时会经常看到这样一个场景,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以后,很多时候他们会装疯卖傻,说自己有精神病,认为这样就可以逃避处罚。那么,法律对于精神病人犯罪是如何处罚的呢?

首先我们要先明确一点,任何人构成犯罪都必须具有“违法+有责”两个要件。“违法”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犯罪行为,而“有责”就是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和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所谓“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在刑法上就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能力。所谓“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支配、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行为人只有在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上将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三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及无刑事责任能力。确定行为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定情形之一,是《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这里所说的“精神病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应理解为司法精神病学中所说的精神障碍或精神疾患。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有何种精神病及其轻重程度,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都需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和司法人员审查才能确认。由于精神病人精神障碍的类别和程度不同,从而影响到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是承担部分还是全部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类的精神病人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他们造成的危害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是由于其在犯罪的时候处于精神正常状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明确知道自己行为会带来危害社会的后果,所以他们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款规定的精神病人是指病情尚未达到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还有部分识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正是因为他们还具有部分控制和辨认能力,所以他们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由于其病情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远不能和正常人相比,所以法律对其从宽处理,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精神病并不是罪犯的“免死金牌”,任何试图想通过假装“精神病”来逃过法律制裁的人最终都不会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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