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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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又又有精神病人杀人啦那些杀了人的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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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系张本基律师原创,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有段时间网上传播着一段视频:三名青年女子正在路上行走,突然从后面冲上来一名持刀男子,按住中间的女子就连刺数刀,女子倒在血泊之中,行凶者逃之夭夭。

据悉,此案于年5月24日发生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被称为#南昌红谷滩杀人事件#。

有网友称,该行凶男子精神有问题,因找不到对象,就仇恨女性,在街上随机找漂亮女性下手。受害女子已经死亡,而行凶者已被警方拘捕。据知情人士透露,受害女子为一名正在实习的女律师。

无独有偶,牡丹江市还发生一起街头斗殴事件,打人者最后高举自己的《精神疾病三级残疾证》,很是得意。网友们评论:“再牛笔的社会大哥也要跪伏在精神病患者脚下”。

精神病证书被群众称为“杀人执照”,精神病人杀人不受法律的惩罚,是真的吗?

答:是的。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即不负刑事责任,不受刑罚处分,医院进行强制医疗。

去年初,我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承办了一起“解除强制医疗”案件。

案件当事人张某,男,33岁,于年8月14日中午,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一大院内,持菜刀将妻舅家的9岁表弟李某某割喉杀害,后点燃煤气罐自杀未果。被警方抓获后,经司法鉴定为癔症型精神病,杀人时受病理思想支配,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法院决定医院进行强制医疗。

年初,张某申请法院对其解除强制医疗。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指定诉讼代理人。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治疗情况进行诊断评估,结论是尚未治愈,仍具有危险性,故法院于年4月决定对其不予解除强制医疗。

不过,在数月后,医院经诊断评估认为,张某经治疗,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实施强制医疗,并向朝阳法院提交《强制医疗解除意见书》。此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故于年12月决定对张某解除强制医疗,并责令其父亲严加看管和医疗。

至此,张某在案发后两年多,终于得以回家。

在现实中,精神病人伤人杀人事件为数不少。经于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近几年精神病人致人死亡的案件,裁决文书即达余篇。每个案件都是一起令人痛惜的人间悲剧:

年10月3日20时许,郑某在武汉市观澜高尔夫公馆小区内,持长刀军刺将其母亲杨某、其外甥张某、其妹妹郑某3人杀死。经鉴定其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强制医疗。

年10月21日13时许,王某看见外婆李某在堂屋的椅子上打瞌睡,觉得心里烦,遂从房内拿出一根钢管将李某打死。随后,王某又来到五十多米远的村民阮某家,用钢管将正在厨房炒菜的阮某打死。经鉴定其为精神分裂症(显症期),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强制医疗。

年4月20日10时许,邱某在雷州市覃斗镇闲逛遇到被害人谢某、邓某等人时,幻想到被害人谢某及其家人经常进入其梦里摘走其神经、殴打他,并想让他断种。于是,邱某便持一把折叠小刀将被害人谢某、邓某2人刺死。经鉴定其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强制医疗。

年12月20日15时许,沈某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工地工作时认为自己遭到同事讥笑,遂手持铁棍对被害人王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杜某、李某等5人死亡。经鉴定其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强制医疗。

年12月3日凌晨,连某(女,时年15岁)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房内,因想看看其妹妹小连(女,7岁)的脑子和眼睛是什么样,用双手掐住小连的喉咙,造成小连当场死亡。经鉴定其为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强制医疗。

年12月29日13时许,高某将怀孕八个月的妻子刘某带至山顶上,先强行拖拽妻子从十余米高的山顶上跳下,又强行将妻子拖拽至堰塘内,将妻子的头部按入水中,致妻子及其腹中八个月的胎儿死亡。经鉴定其为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强制医疗。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机构可以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查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案件,一方面会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诊断评估报告,另一方面也会当面询问患者,考察其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另外,还需要有患者家属出面并承诺对其严加看管。在有的案件中,虽然医疗机构的评估报告认为患者已具备出院条件,但患者的家属不同意其出院,或者不愿承担对其看管治疗的责任,法院即决定不得解除强制医疗。

据专业部门估计,我国现有精神疾病患者约1亿人,其中重性精神病人约万。精神病人伤人事件频发,是社会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安全的巨大隐患。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何防范精神病人的伤害呢?医生告诉我们:

另一方面,有的精神病患者被家人抛弃,流浪乞食,自生自灭,也有的被家人镣铐加身,终身监禁。综合运用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使其既能得到有效的监管,又能得到保护和治疗,从而维护社会安全,提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是我们应当为之努力的目标。

文章系张本基律师个人原创,仅供学习交流。铂晟法律服务每天为您推送各种专业、易懂的法律知识;如果您有法律相关的问题,可私信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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