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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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被家属从医院接回过中秋,当晚抡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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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佳节,本是团圆的好日子,但对家住云南昭通的刘先生来说,自己在回家的路上,却无故遭受邻居的攻击,不幸在这天撒手人寰。更让刘先生家人难以接受的是,袭击刘先生的人竟然是一个精神病患者,被其家属刚刚从精神病院接回来。

这天,刘先生刚刚走出家门,却不曾想此时死神悄悄临近,从江苏路向忠看来,一名穿着黑衣的男子首轮锄头,忽然从后面袭击塔刘先生当场倒地离世。在击打刘先生之后,该男子被其家人迅速控制,夺下了手中的锄头,然而一切为时已晚。据称,黑衣男子有长期精神病史,先后五次被送往精神病院。事发当天,为了让他回家过中秋团圆,他的妻子刚从精神病院把他接回家,没有想到他却在家发病,出现了这一惨剧。

很多人都知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精神病人杀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精神病也分很多种,比如有间歇性的,有部分丧失辨认能力的,有完全丧失别人能力的。实际上,只有针对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才能免于刑事处罚,这一规定的原因是不能苛求没有理性人做出理性的选择,整个社会也应有一定的责任,对于那种间歇性的精神病,在其精神正常时,犯罪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案中,精神病患者袭击刘先生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应该考虑的重点问题。据行凶者家人说,两家邻居之前并无矛盾,所以该行凶者大概率是丧失完全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深深同情刘先生一家的时候,我们也不禁疑惑,难道精神病人行凶,我们就没有办法了吗?

这些年来,精神病人行凶已占据了重大比例,案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比例。搜索相关新闻发现,全国各地类似情形不胜枚举。比如年6月28日中午,时年29岁的黄一川手持菜刀,在上海世界外国语小学南门口连砍4人,致两名小学生当场死亡。此后,黄一川被鉴定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虽难判死刑,但是也受到了法律制裁。

归根到底是目前我们还是缺乏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合理的隔离管制和治疗制度。没有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确实没有法律责任,但是无辜群众难道就自认倒霉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至少应该国家出资强制治疗。将精神病人放出来危害社会这种做法,绝对不可取。在这一案件中,其妻子将有如此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轻易从精神病院带出,为社会和他人造成极大的危害,即使行凶者本人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其家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所在的精神病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每每遇到此类案件,人们都很愤怒,人们愤怒的并不是精神病人的暴行,而是他的监护人没有把这些人有效的监护起来。但愿这类悲剧越来越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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