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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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精神疾病史的人未告知用人单位,入职后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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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是有精神疾病史的人,但已恢复正常,不再吃药,不再复诊。现在小红找了一份工作,为保证入职,未如实告知公司自己有精神疾病史。那么小红在入职时未如实告知公司的病史,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要看其工作性质,劳动者的精神病史并不必然影响其履职能力。虽然小红在入职时隐瞒精神病史,但公司不能单独与小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本案中,虽然小红有精神病史,但早已恢复正常,如果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属于个人隐私。因此,在就业时隐瞒精神病史不构成欺诈。

不过小红存在客观上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公司可以据此与小红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要对小红给予一定的补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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