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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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幼儿死于家中,精神病母亲及相关人员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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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湖北孝感市高新区的一栋楼里,发现一幼儿死亡,该幼儿一岁半左右,由其母亲邓某某独自抚养。据了解,邓某某的精神一直有问题,她的父亲几年前死于车祸,母亲改嫁,后面她就一个人带着小孩,这个小孩身体上有些疾病。

对于幼儿的死亡,当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笔者认为,在这起悲剧里面,相关人员需要承担责任,本文谈一下相关责任。

幼儿母亲涉嫌犯罪

暂时来说,邓某某是该幼儿的监护人,幼儿在她的监护之下死亡,她的行为已经触犯遗弃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有人可能说她是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后面再讨论。

遗弃罪:对于年幼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遗弃造成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的,属于情节恶劣。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如何区分呢?如果将幼儿放到小区门口等人流密集的地方不管,任其自生自灭的,构成遗弃罪,但是,如果将幼儿锁在家中,对幼儿的死亡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精神病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规定了3种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形:

1、精神病人不能控制自己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鉴定后,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本案中,基本可以确认邓某某是精神病,她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具体的鉴定报告,现在下结论还是太早。

谁应该对精神病人承担监护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邓某某本来就是精神病人,她自己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却需要照顾一个幼儿,在法律上,谁应当对精神病人承担监护责任呢?

《民法总则》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顺序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人员担任监护人。

邓某某的父亲前几年去世,母亲改嫁,对于谁担任她的监护人,明显是有争议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31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人员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在确认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写在最后

笔者认为,邓某某的精神状态一直都有问题,而且周边的人都知道,当地的居委会、民政部门应当为其指定监护人,如果居委会、民政部门实在不想承担相关风险,大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让法院为邓某某指定监护人,她的母亲或者其他亲戚还是可以找到的。如果相关部门提前介入、积极作为,也不至于发生这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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