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读者朋友中午好,我是法律小主。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关于监护的法律制度,希望阅读到本文的读者朋友,阅读到本文的时候,记得转发出去,这样会让更多的人知道我们拥有什么权利,更好的维护好我们合法权益。话不多说,我们开始今天的主要内容吧。
前言: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通说认为,监护乃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对于监护人而言,并不存在任何的利益,所以监护人其实是一种责任、职责。
(一)监护人的设定
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设定
(1)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①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因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一顺位的继承人。
②与此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子女的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母任何一方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无论父母离婚与否,并不影响父母成为监护人,无论跟谁在一起,另外一方都是其监护人。
③父母一方死亡的,另外一方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与此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的前提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正在担任着监护人。
(2)第二顺位的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
(3)第三顺位:成年兄姐
(4)第四顺位: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5)第五顺位:民政部门或者具备条件的村委会与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的,也可以由具备履行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设定
(1)第一顺位:配偶
(2)父母、成年子女
(3)其他近亲属。
关于近亲属包括以下几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第四顺位: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的,由具备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通意见》第十三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
同时根据《民通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数人。
三,指定监护法律规定
(1)适用指定监护的前提
指定监护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签订监护人。协议签订监护人应该尊重监护人的真实意思。
①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
②其他顺位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商不成,即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包括争当监护人和不当监护人。
(2)指定监护的主体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监护的主体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院。
(3)争议解决的程序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的程序包括两种,由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
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指定监护。指定监护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
(4)指定监护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院应该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四,临时监护人
⒈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的转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⒉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监护人的责任。
五、委托监护
⒈概念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该由监护人承担,但是另外有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实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工外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该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⒊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或者个人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小主
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