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癜风治疗医院哪家效果好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事件回顾: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官方微博“
警民直通车-浦东”消息,12月6日14时33分,浦东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博山路近崮山路一男子持刀伤人。接报后,民警2分钟内即赶到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男,26岁)手持剪刀挥舞,民警与其奋勇搏斗后将其制服。目前,受伤的7名群众和2名处置民警均已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刘某系外省市在册精神病人,近日来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眼浅见:这起事件在报道中暂时还没有提到造成人员死亡,算是不幸中的万幸。既然本案中的刘某是精神病人,那么其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了吗?
答案是还需要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结果不一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刘某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并且其犯罪时精神正常,则其仍要接受处理。
在本案中还有一特殊情况,那就是刘某为在册精神病人,其监护人要承担责任吗?
首先应明确一点,刘某的监护人可能并不是其父母,甚至不是其亲人,这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但民法典出台了兜底条款之后,其不可能再像之前一样出现无监护人的情况了。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能由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那么在其必定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监护人负什么责任呢?
监护人虽然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同时,若刘某之前在精神病院居住,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医院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如果出现监护人是当地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的情况,其还需要按照当地管理条例接受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