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
最新*策大家都了解吗?
最近
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疾病门诊补贴管理办法来啦!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减轻慢性病、重症患者长期服药或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服药或门诊治疗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补助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二、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均可申请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待遇。
三、纳入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包括
/p>
一类(19种)
/p>
1.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症;
2.糖尿病伴眼部(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酮症酸中*等)并发症;
3.高血压2级以上伴心(脑、肾等)损害并发症;
4.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5.肺源性心脏病;
6.风湿性心脏病;
7.先天性心脏病;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0.帕金森病;
11.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缓伴精神病性障碍);
12.癫痫;
13.结核病抗结核治疗;
14.艾滋病;
15.强直性脊柱炎;
16.矽肺叁期;
17.儿童血友病;
18.儿童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
19.儿童噬血细胞综合征。
二类(11种)
/p>
1.恶性肿瘤;
2.白血病(含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3.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地中海贫血;
8.白塞病;
9.肝豆状核变性;
10.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11.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申请和认定
一、认定机构及医师
门诊特殊疾病原则上由当地医保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主治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的在职临床医师(以下称“认定医师”)负责认定。认定医师由认定机构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参保人员申请
参保人员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p>1.如实填写《广安市居民医保特殊疾病认定表》(一式两份);
2.提供特殊疾病相关的病情病史佐证资料,具体按医保经办机构相关要求执行;
3.提供相关资料不足以证明病情,由本人按规定补充相关佐证资料。
三、机构认定
认定机构的认定医师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认定,提出认定意见,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四、
对可以治愈的特殊疾病,参保人员每满2年须主动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重新认定,所提供的佐证资料时限不超过3个月。经认定未治愈的,继续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待遇;已治愈的或认定后已满2年未重新申请认定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的,取消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待遇。
五、重新认定的病种
1.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症;
2.结核病抗结核治疗;
3.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4.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年满18岁后自动终止待遇享受)。
医保待遇
一、
参保人员从审核通过之日起,次月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享受病种每月标准×享受月数。
二、
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实行定额管理。医疗费用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收费标准。特殊疾病门诊补贴仅限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特殊疾病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
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和原发性生成激素鋏乏症认定标准、支付目录、补贴标准按广安医保发[]11号执行。
三、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门诊补贴支付标准
(1)一类病种:患一类病种一种及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元。
(2)二类病种:患二类病种一种及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元。
(3)参保患者同时患一类病种一种及以上和二类病种一种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元。
(4)一类病种*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5%,二类病种*策范围内报销比例85%。
四、
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
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参保人员已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继续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二、本办法从年1月1日起执行,《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财*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人社发[]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广安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