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怎样才能治好 http://pf.39.net/bdfyy/zjft/190912/7461259.html36岁的刘某,经人介绍认识25岁的女子孙某,两人一见觉得不错,便闪婚结为夫妻,婚后感情一般。婚后没几天,张某发现妻子不太对劲,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妻子竟有精神疾病,听医生说这种病不是一天两天得的,要么有家族遗传史,要么后天经历过激烈刺激,或有过严重的脑外伤等,张某回想自已与妻子结婚没有几天,医生所说的这一些事都未曾发生过。张某回家后,便上网寻找关于精神疾病方面的资料,得知精神疾病如果经过正规治疗,病情缓解后,坚持服药,精神病症状基本能得到有效控制,但是,治愈的可能性较小,一旦病人不服药,一段时间后,精神疾病症状马上就会显现出来。张某清楚地知道,结婚以来,没有发现妻子吃过任何药。细思极恐,难道妻子及家人隐瞒了妻子的精神病史?让张某很气愤。
据刘某说,他与妻子是闪婚夫妻,相识一见就确定关系,然后领证结婚。为娶妻子,他前后花费了两万余块钱。前些天他下班回家,打开房门一看妻子竟在喝厕所里的水,疯疯癫癫的,事后他叫来医院,结果发现妻子有着七年多的精神病史,于是提出退婚并索回彩礼钱,可女方父母一直不肯回应,为此,张某上门与妻子父母发生了激烈争执。刘某一气之下,将妻子送回了娘家,并索要彩礼,而妻子父母却将女儿拒之门外,并指责张某,我女儿没有病能嫁给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合法有效婚姻采婚姻国家保护原则的同时,也充分尊重婚姻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法预设的前提是,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子业已经充分了解。毕竟相互认可、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是爱的前提,也是婚姻家庭稳固的基石,因此,法赋予男女双方结婚前的充分告知义务。如《民法典》不再将原《婚姻法》的“禁婚病”(禁止结婚的疾病)作为婚姻无效及离婚的法定理由。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习俗,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彩礼是一定地区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数额大小,依当地习惯而定,有的十万、二十万,甚至更多,只要是当地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律就应尊重其存在的合理性,虽然法律不鼓励,但也不便反对。但是,司法实践中,因彩礼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媒人介绍、包办、离婚后罪要求返还彩礼而发生的纠纷案件较多。
以下将要和大家讨论的这起案件,涉及“禁婚病”的婚姻效力及彩礼的返还问题。案件中丈夫刘某想要结束短暂的婚姻并要回彩礼的要求能实现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婚姻法》关于“禁婚病”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严重精神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一,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因此,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禁止结婚,且如果因遗传导致的精神疾病,治愈的可能性极小,即使后天所得的严重精神病患者,治愈的可能性也不大。
本案中,经查,妻子孙某有长达七年的精神病史,婚后没有几天又精神病发作,且精神疾病症状相对较重,因此,按照原《婚姻法》,刘某的婚姻不但无效,也是刘某主张离婚的法定事由。
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禁婚病”的规定
前已述及,《民法典》在公民婚姻家庭关系上采国家保护原则,同时,充分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法认为,既然步入男子已经步入婚姻殿堂,业已经过充分了解,即使一方有严重疾病,另一方也基于爱接受这一事实,法无必要不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因此,《民法典》取消了“禁婚病”的规定,一方愿意接受另一方疾病的事实,于情于理又何必阻止呢!这正是《民法典》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法融于情的体现。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刘某妻子及家人隐瞒了妻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事实,根据《民法典》规定,刘某可依法向法院主张撤销婚姻,并向妻子家人主张损害赔偿。
关于本案财礼的处理
彩礼是民间习俗,民事领域法充分尊重习惯,一个地区长期形成的习俗自然会上升到法视野中的习俗,因此,无论原《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充分尊重民间习俗,并没有从制定法的层面对彩礼作出规定,但由于因彩礼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现,尚有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彩礼作出一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列示了应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当符合上述情形,法院支持返还彩礼时,应考虑彩礼的消耗情况,如是否部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如双方用彩礼买车等消费品、是否日常生活中消费掉等具体情况,综合考量,适当返还。
本案中,刘某与妻子孙某的婚姻尚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如果刘某向法院主张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则婚姻自始无效,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按同居处理,即按照合伙关系处理。而彩礼是双方结婚前的行为,对该项财产的返还比较复杂,综观本案,女方以隐瞒病情的方式,与男子结婚,本文认为,女方应返还男方因结婚而支付的彩礼。
以上结合案例,比较原《婚姻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就“禁婚病”及彩礼相关问题谈了看法,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刘某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及返还彩礼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