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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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打人,算犯法吗潇湘晨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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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

年12月,被告人吴某于酒后在丰满区某网吧上网期间,以上网人员周某、柳某说话声音大为由,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手持空啤酒瓶对周某实施语言挑衅,并用空啤酒瓶击打周某的座椅靠背,致空啤酒瓶破碎。随后,吴某手持破碎啤酒瓶对周某头部实施殴打,造成周某头部外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而后,柳某见状进行询问,吴某又用拳殴打柳某未果。

经鉴定,吴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性缓解,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完全性缓解,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丰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十八条规定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

那么,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如何划分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赵梦卓编辑:赵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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