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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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生两起精神病人砍人事件,位于遂宁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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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发布一则通报:8月12日19时许,遂宁市嘉禾东路一居民小区发生一起命案。作案后犯罪嫌疑人乘坐出租车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刘某豪(男),18岁,船山区人

受害人:兰某某(男),8岁

案件经过

12月12日下午,刘某豪在遂宁一批发市场买了一把西瓜刀。下午6点到7点半,他在案发地(遂宁市船山区凯里滨江一期)的院子里坐了一个多小时。

7点半左右,受害人兰某某回家,刘某豪看见了一路跟随。进入电梯后,没有任何预兆,没有任何争执,刘某豪将男孩杀死。然后再将受害人拖到楼顶砍了80多刀。

两人之间没有任何矛盾,互不相识。而据警方了解犯罪嫌疑人刘某豪有精神疾病,据相关机构鉴定为双向情感障碍症。双相障碍的临床表现按照发作特点可以分为抑郁发作、躁狂发作或混合发作。

而刘某豪此人并不是第一次作案,据警方透露,此人在去年读书时曾砍伤一名女同学,今年7月获缓刑。正是在缓刑期间,刘某豪再次作案,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了一名手无缚鸡之力的8岁男孩。

无独有偶,同样是在四川,发生一起精神病女子持刀砍人事件。时间在8月13日10时47分,地点位于四川成都郫都区友爱镇某小区,一女子疑似精神病发作,持刀砍伤4人,一人伤情严重,所幸无人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刘某豪在缓刑期间又杀人,他的家属和监护人必须承担责任。同时,精神病人伤人到底该不该负责?受害人找谁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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