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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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病推定与无罪推定的思维模式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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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赵虎上海精神卫生飘扬的绿丝带

导报专栏

主办:上海市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

上海市心理卫生服务行业协会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社会医学专委会

承办: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司法鉴定

法医精神病学

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工作,与任何性质的工作任务一样,均有自身的工作特点和分析模式。虽然临床精神病学是法医精神病学的基础,但两者在思维分析模式上迥然不同。

“无病推定”的思维模式

在临床精神病学中,精神科医师与病人存在着较和谐的“医患关系”。他们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及时发现和诊断疾病、准确而有效地治疗疾病。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在这样的关系中,医护人员应该对患者进行及时而准确的诊断,制定正确、有效、经济的诊疗方案。医护人员的最终目的与患者及其家属一致,就是让患者早日摆脱病痛,恢复健康。正因为如此,医护人员一般不会对患者的主诉及体征表示怀疑,相反一位名医还能从“蛛丝马迹”的线索中找出诊断证据。显然,医护人员面对患者时,他们采用的是“有病推定”的思维模式。

但是,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与临床医学实践明显不同,主体与环境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日常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司法鉴定人代替了医护人员,被鉴定人代替了患者,自然“司法鉴定人与被鉴定人的关系”也代替了“医患关系”。与“医患关系”不同的是,“司法鉴定人与被鉴定人的关系”有时是对立的或矛盾的。司法鉴定人的职责是查清事实真相,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但被鉴定人为了逃避惩罚或获得高额赔偿,可采取各种方法夸大或隐瞒病情,或诈病。因此,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面对被鉴定人时,应首先假设所有的被鉴定人精神正常,然后通过仔细的专业检查和分析,再证明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异常或精神障碍。这就是“无病推定”的思维模式。

随着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允许临床精神科医生在职或退休后经转岗培训成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致使出现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执业人员多为临床精神科医生的现象。具有长期临床工作经历的司法鉴定人,在解决与临床医学相关问题时,与一般的法医学专业毕业的司法鉴定人相比,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但同时,这一类的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也极易将“医患关系”带入日常工作中,忽略“司法鉴定人与被鉴定人的关系”的存在,并采用错误的“有病推定”的思维模式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在职能角色转变的同时,应及时转变和修正思维模式。

“无罪推定”的思维模式

“无罪推定”(presumptionofinnocence),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和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另外,“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得到了诸多国家的广泛一致认同并发展成为一项刑事司法原则,这既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也是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文的落实,并逐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新修订的刑诉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自我归罪、自陷于罪等。

被鉴定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定罪之前其罪名尚未成立,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均应采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进行分析和思考。比如:在对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时,如送鉴定机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罪行,此时司法鉴定人就应立即中止受理和鉴定。还有在一些偷窃、纵火案件中,患有精神发育迟缓的犯罪嫌疑人经常受到他人控制犯罪,在审讯时又极易受到语言暗示,可能不加分辨地承担责任和自证其罪。因此,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遵守上述三大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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