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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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杀人一定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吗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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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在某酒吧发生一起恶性杀人事件。

那天下午陈某和周某等人相约去酒吧喝酒,酒吧里音乐劲爆,震耳欲聋,空气中弥漫着烟酒的味道,酒劲上头,一伙人或坐着喝酒或扭动着躯体跳舞。周某倒走着退到了陈某身后,因为都是熟人朋友,谁也没有注意到,周某从怀里抽出一把刀,在陈某的颈部划了一刀,周围的人都发出惊叫,一时都没有反应过来,周某又在陈某胸部捅了两刀,众人才如梦方醒,将周某抱住,夺下了刀子,酒吧管理人员见状急忙拨打并报警。

据在场的人说,不等救护车赶到,陈某就死了,最致命的是颈部的那一刀,被割断了大动脉,神仙也难救了。

目前,周某已被刑事拘留,酒吧在关门整顿。

这个案子有两个问题:

一,周某为什么会带刀去酒吧?这些人都是熟人朋友。平常都没听说过他们之间有什么过节。

二,据说陈某有精神病史,会不会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十八条中的规定: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大部分人都认为是喝酒惹的祸,即使有精神病,不喝酒就可能不会诱发发病。

所以,所有的这些疑问,都需要通过调查核实并经法院判决才能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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