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陈晋
社会上,存在许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婴幼儿、老年痴呆者等,还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残疾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等,他们因民事能力上的缺陷,不能独立生活需要有人照顾。因此,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由监护人负责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近日,一起子女直接申请指定作为母亲监护人的案件在鼓楼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宣判。这是民法典实施后,鼓楼法院审结的首例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母亲患病,法院指定所有子女为监护人
84岁的阿丽(化名)育有四个子女,因患有精神分裂,生活不能自理,而丈夫阿火于年8月去世。平日,阿丽一直是独居,照顾阿丽的任务一直由四个子女轮流承担。
据悉,阿丽的丈夫去世前,未立遗嘱,其遗产也没有分配,作为继承人,阿丽及四个子女对于如何分配遗产也未形成统一的方案,加之阿丽因为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管理自己的财产,她的子女想成为母亲阿丽的监护人,帮助管理母亲所应得的那部分财产。
年12月22日,经阿丽小儿子申请后,鼓楼法院认定阿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谁来担任母亲的监护人,四名子女存在争议。年1月7日,小儿子以维护母亲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为由,要求鼓楼法院为母亲阿丽指定监护人。
案件受理后,鼓楼法院对阿丽的四名子女分别进行了询问,审查了他们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法院查明,由于阿丽的配偶阿火已去世,但遗产尚未分割,阿丽的四名子女均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四名子女均要求担任监护人。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阿丽患精神分裂症,相较而言,照顾其生活会更费力,近几年均由四个子女轮流照顾,且阿丽居住地动迁,所涉财产数额较大,由四个子女共同监护,可以相互监督、合理管理,更有利于维护阿丽的财产权益。四个子女共同监护,也更利于家庭和睦,遇事协商解决,避免家庭矛盾发生,因此,鼓楼法院判决指定四个子女为阿丽的共同监护人。
为首例当事人直接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
鼓楼法院相关人士介绍,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权利保护、义务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在监护制度的设立上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不仅明确了监护人的顺序,完善了临时监护制度,还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防止出现监护的真空状态,保障了被监护人的民事权益。
鼓楼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上述人士说,《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使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提高了此类纠纷的解决效率。
见习编辑:白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