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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一对夫妻婚姻关系
被依法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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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7日,高平法院马村法庭对一起申请撤销婚姻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当庭宣判。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的婚姻关系。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年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年12月初,李某某发现妻子郭某某行为举止怪异,经打听得知妻子郭某某曾患有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因此与妻子郭某某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年1月,李某某向高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妻子郭某某的婚姻关系。
原来,郭某某曾于年因病住院,被诊断为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住院一段时间后,郭某某仍未完全康复。出院后,郭某某的出院医嘱也载明郭某某的病情需要继续药物治疗。
李某某表示,如果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得知郭某某曾患有精神疾病,则不会和郭某某结婚,他认为妻子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缔结方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审理经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原告李某某的律师颁发了调查令,调取了医院的病历,查明郭某某确有精神病史。经与郭某某沟通,其本人也认可上述事实,亦同意撤销婚姻。故法院依照在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规定,依法判决撤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判决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收缴了李某某与郭某某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至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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