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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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2/20 1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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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 汪继华

昨天收到代理的孙某申请某检察院刑事赔偿案赔偿决定书,某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决定某检察院赔偿孙某.8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基于此,想对司法机关的法律同仁们说几句话,惰性司法是有后果的,甚至可能让您身陷囵圄。

惰性司法,就是消极应对司法工作,对案件定性处理麻木不仁,不敢触及案件矛盾,不敢坚持正确意见,没有担当,总是想把自己的职业风险在某种司法环境和压力下降到最低。只要我能平安,哪管怨声载道!

如果司法官抱着这种心态,在其位而不谋其*,随之而来的不仅是内容追责,还有刑事风险。

本案申请人孙某之所以提起国家赔偿,主要是对某县检察机关怠于职权、玩忽职守、没有担当导致其被违法羁押余天表示强烈愤慨,并以终极国家赔偿程序表达不满情绪。年9月4日某县公安局以孙某涉嫌骗取贷款罪刑事拘留,该检察院于同年11月1日作出逮捕决定。辩护人多次向该县人民检察院提供诸多司法解释、刑事*策和无罪判例,要求尽快对孙某不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某县人民检察院因该案是省有关机关批办为由,无动于衷,一直羁押,并于年5月22日(起诉书时间)向某县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已经明文规定此类行为不按犯罪认定,某县人民检察院仍然不撤回起诉或建议人民法院对孙某取保候审,直到年2月19日该县人民检察院才撤回起诉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孙某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又被羁押53天。孙某总共在看守所被非法羁押天,愤怒之情可想而知。

其实本案该检察院两个节点完全可以技术性处理,一是在年11月审查批捕时,当时已经有刑事*策、司法解释、大量判例、专家意见认定有足额抵押贷款但虚构贷款用途不认定为犯罪,完全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即使基于某些压力,由于本案已经查明有足额抵押,出于各方考虑,完全可以作出有罪无逮捕必要的决定,实施无羁押诉讼。二是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明知本案已不可能判决有罪,主动立即撤回起诉作不起诉处理,或能平息当事人愤怒情绪,可能不致发生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结果。但因检察机关麻木不仁,导致一次又一次失去自保的机会。

这样的行为难道没有追责的风险吗?难道没有刑事追责的风险吗?

我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生过多少奇葩的事情。张某诈骗案检察院起诉时间年8月6日,人民法院立案时间年11月4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可卷宗在人民法院躺了一年零三个月,无人问津,然后又拖延至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等于案件在法院时间为二年三个月,怎么计算都已经超期了。赵某因强奸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年11月9日一审才宣判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人都蹲三年释放了,至今已经三年多还没有下判。李某非法经营案年4月24日进入再审,再审期限法定最长六个月,至今已八个月仍杳无音讯;最长的一个案件,被告人袁某某一审被判决十八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半漫长诉讼,袁某某最终因为被羁押五年半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半。用法官的一句话,法院不能倒找给你期限……

不要以为这样的事情只发生在老少边穷地区,大都市法院亦是如此。我代理的北京市朝阳区某案,起诉书时间年4月30日,一审判决书时间年10月29日,到法院后历时一年六个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案,起诉书时间年1月2日,一审判决书时间年4月27日,法院诉讼历时一年三个月,天子脚下、金融中心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可想而知。连律师都不清楚司法机关是如何计算审限的,何况当事人!

等到哪一天我多喝两杯,一冲动把上述法律文书都传到网上去。这些都是公开的文书,公布也不违法。

人民法院违法扣除审限比比皆是,你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计算羁押期限早超到津巴布韦了,但法院内部系统并不超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计算期限的。试举几例:

1、上诉转案时间为45日,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书上诉的,《刑事诉讼法》第条第1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要解释为转卷时间为45日内,我作为刑事专业律师,才疏学浅,查遍所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找到。

2、内审。所谓内审,就是对于特殊案件法院开庭后,先内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按照上一级人民法院答复判决。刑事诉讼法规定两审终审制,一审法院判决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按照二审法院答复的内容判决,你上诉还有个P用呢?上一级答复后你再上诉,二审法院会改变原来的意见吗?如果改了,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自己吐的唾沫再舔起来。关键是内审是不计入审理期间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内审的规定。

3、案件等待上会的时间也不计入办案期限。

上会,就是合议庭合议案件后,需要给本院审判委员会汇报。审判委员会可不是你家开的,随时听你汇报,你得排队。承办人说排队非我所愿,不能计入我的审理期限,要知道,排队二、三个月都有可能。

4、等上级法院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指示,更是遥遥无期了。

因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但实践中此类事件屡有发生。如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条款,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没有出台,于是全国所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一律停办,可人在看守所继续关押。一直等到年4月18日犯罪标准出台,等待时间是严重违法的。如传销、电信诈骗、注水肉等等……,有的是年12月都被刑事拘留了,停办、继续、再停办、再继续,至今仍然没有结果……。

于是乎忽然我想到一个问题,难道上述问题的司法官仅仅是行*责任问题吗?仅仅是扣分、不能评先、内部处分问题吗?会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呢?

司法官懒*、怠*导致当事人被错误定罪、超期羁押等,难道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年说过,对于超期羁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想当年以发信息、拉横幅、辱骂、请老人、残疾人、爱滋病人要帐,谁也没有想到会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没有想到认定为恶势力、黑社会,现在不都这样定了吗?一旦开启追究司法官刑事责任的口子,很多事情都很难说。司法同仁们不可不小心,鞭子打到自己身上时,知道疼就晚了。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汪继华,刑事专业律师,手机:,自年开始专业从事刑事法律业务至今已30余年。在检察机关从事起诉、反贪工作13年,期间获得个人三等功4次,曾被某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信得过检察官”称号,多次被评为优秀公诉人,检察系统首届主诉检察官。年辞职从事律师工作,被媒体誉为“为赵作海鸣冤第一人”,年被司法部授予“*员律师创先争优先进标兵”,年被上海市司法局认证为首批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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