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诉讼研究会”第十八场案例研究会议于本周二(年9月20日)下午两点三十分正式举行,本次专题为“撤销婚姻纠纷”,与会律师均分享了各自的案例研究成果,撤销婚姻有时限吗?什么样的疾病才算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举证责任在谁?撤销婚姻后财产如何处置?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倾情分享、精彩解读,尽在诚公婚家诉讼研究会!
现撷取其中七个典型案例,供各位读者参考。
01.什么样的重大疾病才可撤销婚姻?
律师解读
对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涉及的“重大”疾病的规定,重大疾病包含: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智力低下、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六大类。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需根据疾病的病情程度以及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包含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生活质量的高低、治疗费用的支出、是否生育子女等)进行严格把握,评价当事人所患疾病是否达到“重大”程度。
徐昭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东北大学经济管理本科,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硕士,维德中心校园普法讲师。
攻防观点
肖某1上诉请求:撤销肖某1与汪某1的婚姻。
汪某1辩称,甲亢不是重大疾病,其不认可肖某1的上诉意见,一审判决正确。
法院观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
(三)有关××。”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中规定的××、××、××、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
本案中,汪某1患有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汪某1经过药物治疗后并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肖某1以汪某1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原型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鄂08民终号,案由:撤销婚姻纠纷。
02.认定不了的行为能力,离不了的婚!
律师解读
因为精神分裂,因为家人不配合做行为能力鉴定和监护人的认定,所以原告虽经两次诉讼请求都被驳回,离婚事宜无法通过法院进行诉讼。
原告另辟蹊径诉讼撤销婚姻登记,也因无法证明婚前已经有精神分裂,而无法被支持。
无人配合的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婚姻解除问题陷入了死循环,其实关于监护人的人选,家属不配合时,还可以考虑基层村民组织或民*部门,只是多费周折。
张红丽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执业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托专业委员会委员兼秘书、股东诉讼研究会及婚家诉讼研究会会长。
攻防观点
原告诉求:
1.判令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婚生子王某2和婚生子刘彦霖归原告王某1抚养;
3.被告刘某一次性补足从分居之日(××××年××月)起至年6月应对婚生子承担的抚养费,共元乘以2(抚养费每月元,共有90个月);
4.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子王某2抚养费,共元(抚养费每月元,婚生子距离18周岁有38个月);
5.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子刘彦霖抚养费,共元(抚养费每月元,婚生子距离18周岁有个月)。
被告郭某未答辩。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并无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刘某婚前已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医院入院记录中被告刘某的父亲代诉被告刘某于15年前渐出现精神异常。因此,原告王某1主张被告刘某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原告王某1要求撤销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王某1如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仍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原型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闽民初号,案由:撤销婚姻纠纷。
03.诉请婚姻无效被驳回后能否再诉请撤销婚姻?
律师解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有权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是《民法典》增加内容,《民法典》实施之前《婚姻法》中对于重大疾病的规定属于婚姻无效情形,规定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强调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及未治愈,侧重保护优生优育;而《民法典》的规定是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强调的是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侧重保护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婚姻自由,所以本案中女方曾以婚姻无效诉至法院,虽未被法院支持,但并不代表婚姻必然有效,还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可撤销的情形,若符合可撤销情形,在法定期间内另一方具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胡娟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山大学毕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攻防观点
上诉人(男方陈某,被告)诉称: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1.不属于重大疾病,也不存在隐瞒。
2.结婚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结婚,婚姻有效。
3.目前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影响婚姻效力,法院无权撤销婚姻,朱某起诉婚姻无效的案件已被法院驳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起诉。
4.已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朱某在年10月初就知晓患病情况。
5.一审法院判决我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属于认定错误,没有给朱某造成任何损失。相反,曾在朱某家遭受家暴,身体和精神遭受多重摧残,应由朱某赔偿我精神损失。
6.根据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溯及力的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女方朱某,原告)答辩称:
1.“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婚后
多次复犯,没有完全治愈的可能。
2.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
3.本案所涉撤销婚姻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
4.本案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应为《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且直到年4月才知道陈某的患病情况。
5.陈某及其家人的隐瞒行为存在主观恶意,违背社会公德,破坏了我对婚姻的美好幻想,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6.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婚姻无效案件与本案诉讼请求不同,法律依据不同,法院审查范围也存在明显区别,本案判决撤销婚姻未在实质上否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结果,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朱某一审法院的诉请
1.撤销我与陈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2.陈某向我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5个争议焦点:
一、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本案依据事实基本相同,然本案与原诉讼请求不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审查范围亦存在明显区别。虽婚姻撤销与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但双方之间不属于无效婚姻,并不必然代表婚姻不可撤销,故本案诉讼请求未在实质上否定原诉讼的裁判结果,不属于重复起诉;
二、本案纠纷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第条规定,本案当事人于年8月6日登记结婚,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当时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规定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婚姻,故本案纠纷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本案陈某所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等特征,并需长期服药控制,停药后容易复犯,在发病期间伴有暴力行为,自主服药意愿差,多次出现自行停药行为,故陈某所患精神疾病对其日常正常生活存在较为严重的影响,发病时需要亲属进行必要看护,容易对另一方的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及额外的精神压力,该情况对准备缔结婚姻的另一方而言,明显属于足以影响其是否继续缔结婚姻的重要考量因素,亦会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综上陈某所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
四、朱某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是否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朱某认可年10月初陈某告知过其,陈某父母要送陈某去精神病院,然实际上陈某迟至年2月才被送去住院治疗,无法确切知晓陈某患病的具体情况且陈某未发病期间表现并无明显异常,朱某无法仅依据陈某的简单告知即在年10月初得知陈某患病情况,或者视为朱某应当知道陈某的患病情况,故朱某起诉要求撤诉婚姻,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五、朱某要求撤销婚姻的主张是否符合《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本案中陈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婚前告知过朱某其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观点一致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例原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撤销婚姻纠纷。
0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诉请撤销婚姻,返还彩礼。
律师解读
婚前患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尤其是该疾病又属于不应当结婚的重大疾病,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双方可视为未结婚,故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但是返还数额可能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酌定。
魏香,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市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十五年法律事务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公司、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
攻防观点
原告(男方)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女方)辩称:
1.首先我患的是非常早期宫颈癌1a期,经过手术治疗已经治愈,保留了生育功能,可以怀孕生育。婚后多次复查hpv病*,病*阴性,证明无感染。所以我不存在法律过错,只是单纯隐瞒问题。
2.其实针对hpv感染有过夫妻生活的女性都容易感染hpv,医院也是建议有夫妻生活女性每三年筛查并注射疫苗,目前病情不太严重,单纯hpv感染,配合药物治疗转阴即可。
3.我们感情并没有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4.对于原告彩礼返还问题,hpv感染并不是禁止结婚的病情,所以不存在赔偿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原告申请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我方拒绝原告要求。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结婚前,一方应向另一方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何某在婚前患有宫颈恶性肿瘤和人乳头病*感染,上述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何某未如实告知蔡某其患病情况,蔡某可请求撤销双方的婚姻。
因此,对于蔡某要求撤销与何某之间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本案中,蔡某与何某的婚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双方可视为未结婚,蔡某可要求何某返还彩礼。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除去已经返还的元,本院酌定彩礼返还的数额为元。
案例原型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案号:()赣民初号,案由:撤销婚姻纠纷。
05.一方婚前存在焦虑或抑郁状态未告知另一方,另一方能否据此撤销婚姻?
律师解读
本案中,医院的诊断先后为焦虑、抑郁状态,但是女方所在单位已出具证明其在工作上积极认真、与同事相处融洽,最终法院认定女方的病情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并未造成严重影响,未达到法律规定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未有证据证明女方患有重大疾病,从而驳回男方要求撤销婚姻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和第38条的规定。
即使一方存在焦虑、抑郁状态,另一方并非当然可据此撤销婚姻。
谭忠秋,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学士,7年法律职业工作经验。
攻防观点
男方诉称:女方曾于年12月16日参加泉州监狱心理咨询师徐钻能的人格障碍诊断问卷,明显存在人格障碍。从女方与心理医生刘老师的关于疾病治疗疏导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女方存在思维人格障碍及重度抑郁。女方曾于年7月26日至年3月9日期间共10医院看诊。其中,年7月26日首次看诊,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从用药来分析,女方已明显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及其他重型××(人格障碍)。女方于年4月份到年6月份期医院就诊,病情诊断结果和开具药物可能接近或者高于泉州三院的诊断结果。从女方的聊天记录分析得出,女方从年底至今,开始陆续服用各种抗精神疾病药物。女方在婚前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且女方的疾病已严重影响到双方生活,彼此已经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请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女方辩称:一、男方诉求的撤销婚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另,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返还彩礼应该满足法律的构成要件,本案并不存在法定构成要件,男方的诉求没有依据;二、男方性格孤僻,并且结婚后对女方没有关心,甚至还对女方冷暴力,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三、双方离婚后男方应该返还女方的财产及女方个人物品。女方认为是男方原因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造成女方的精神状态不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本院认为,可引起婚姻撤销的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根据女方的病历资料显示双方结婚前,女方的病情诊断先后为焦虑抑郁状态、抑郁发作、焦虑障碍,尚未达到上述法律规定关于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结合女方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女方能工作积极,与同事友好相处、关系融洽。故女方的病情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并未造成严重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关于重大疾病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男方主张女方在结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向其如实告知,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男方诉请撤销与女方的婚姻,不予支持。在双方婚姻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原型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闽民初号,案由:撤销婚姻纠纷。
06.是可撤销婚姻还是无效婚姻?
律师解读
本案系撤销婚姻纠纷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陈小艳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深圳市福田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创始会员、深圳市福田区妇联志愿律师团秘书长、深圳市妇女联合会公益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入库法援律师,诚公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
攻防观点
上诉人(原审原告)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上诉人双侧输卵管堵塞粘连并闭经十余年,根本不能生育,被上诉人赵某有家族性扩张性心肌病,导致心脏移植,被上诉人在结婚前一直隐瞒以上病症,上诉人被欺骗根本不知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辩称:被上诉人赵某答辩称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上诉人宝某与被上诉人赵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上诉人赵某治疗疾病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现上诉人宝某以被上诉人赵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综上,上诉人宝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原型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13民终号撤销婚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撤销婚姻纠纷。
07.婚姻被撤销,财产怎么办?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撤销后,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除有证据证明系一方单独所有,或者一方存在过错,否则均应按共同共有处理。
张振宇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婚家专业委委员。
攻防观点
原告(攻方)称:
一、被告史某家盖房子向原告及原告父母借款总计.00元,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史某返还;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存款.00元(其中该存款有原告父母的、还有原告和被告的共同存款);保险费.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二、孩子韩某2和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王某每月负担抚养费.00元。三、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守方)称:
原告韩某1所述不属实,我们没有借原告和其父母.00元盖房款的事实。我女儿王某与韩某1有无共同存款的事实我不清楚。根据上述事实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系撤销婚姻纠纷案件,韩某1与王某的婚姻经生效行*判决书判决撤销,韩某1与王某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韩某1与王某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韩某1或王某一方所有或属于他人所有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韩某1与王某所生女儿韩某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原告要求被告史某偿还借款.00元,以及要求负担保险费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截至到××××年××月,被告王某名下有银行存款.39元,原告韩某1名下有银行定期存款.25元。上述韩某1、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二人均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二人名下的存款为各自所有或为韩某1父母所有,故上述存款按韩某1与王某共同共有处理。
韩某1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所生女儿韩某2,本院认为韩某2由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的父亲韩某1直接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被告王某每月负担抚养费.00元。
案例原型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冀民初号民事判决,案由:撤销婚姻纠纷。
本会简介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诉讼研究会”,成立于年4月7日,吸收了本所数十名优秀律师精英团队设立,旨在认真总结婚姻家事纠纷、继承纠纷方面各类案件的办案经验,及时研究法律法规及法官裁判意见,竭尽全力为客户提供最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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