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一名李姓女子在网络上反映自己遭到派出所辅警猥亵,后被强制送往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媒体在报道该事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词叫做“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引起了很多人的好奇。
那么什么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呢?
经查阅资料,在年10月实施的《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中有关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解释。该条例第二条规定,肇事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果较重的精神病人;肇祸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违反《刑法》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
通过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笼统称呼,实际上二者还是有所区分的。简而言之,肇事精神病人是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精神病人,而肇祸精神病人则是行为已触犯刑律的精神病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时心情不畅快会骂人“神经病”,可见在大家心目中,这个词背后隐含的意思不是什么好事情。如果听到某人是精神病人,会不由自主地敬而远之。
据有关部门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有超过万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中有10%左右也即万人有发生肇事肇祸的潜在风险。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因其突发性和不可预料性,极易造成无辜者群死群伤。“手持凶器,自伤自残,或者伤害其他无辜之人,造成人员伤亡”……也许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不同,但这些惨剧都有一个共同点——制造者都是精神病人。
这也就是大家害怕精神病人的原因所在,虽然间歇性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作为普通人,谁知道他们是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呢?万一被伤害,恰巧是个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那连说理的地方都没有,只能自能倒霉了!
所以,对于肇事肇祸类精神病人绝不能等闲视之,各地都把收治管控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人是不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什么具体标准吗?
我们还是以江西省为例。根据《江西省公安机关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第二条所指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并根据他们的现实表现,将其分为“肇事肇祸、轻微滋事及其他有潜在危害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三个类别。
根据《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在日常执法中,如果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初步判断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一)曾在精神科住院治疗;
(二)因精神异常而被家人关锁;
(三)无故冲动,伤人、毁物,或无故离家出走;
(四)行为举止古怪,在公共场合蓬头垢面或赤身露体;
(五)经常无故自语自笑,或说一些不合常理的话;
(六)变得疑心大,认为周围人都针对他或者迫害他;
(七)变得过分兴奋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爱惹事、到处乱跑等;
(八)变得冷漠、孤僻、懒散,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九)有过自杀行为或企图。
当然,并不是发现疑似障碍患者就将其强制送医治疗。一般情况下,先是通过询问、随身物品检查、系统核查比对等措施核查其身份,查找并联系监护人接回。暂时查找不到监护人或监护人暂时无法接领的,移交民*部门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救助。
即便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也仅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那什么情况下才会将疑似精神病人强制送医治疗呢?
根据《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公安机关应会同患者亲属、所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南昌这名李姓女子,根据当地公安机关通报,其在年4月4日、12日、14日、21日先后4次在公共场所扬言自杀,并称自己患有抑郁症。根据《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有过自杀行为或企图”,可以初步判断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对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病人,应及时与设区市精神病院联系进行精神医学鉴定。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当地派出所将李姓女子送往精神病院进行鉴定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但是该法第三十一条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不过上述规定是针对监护人带精神病人去就医时,医疗机构应该得到监护人同意,才能收治病人,而本案中并不是这种情形,医院的答辩状中得到了体现。由于医院告上法庭,医院出具了答辩状,称李女士因肇事肇祸,由派出所民警强制带入该院,经门诊医师评估,按医院。入院后李女士被诊断为“强迫性障碍”和“人格障碍”。
《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经鉴定确认发生肇祸肇事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公安派出所应强制送精神病院治疗,同时逐级上报,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交由精神病院治疗。
因此,医院也是按照规定进行收治,并无不妥。
据公安机关通报,当日民警将李姓女子入院治疗的情况告知了其父亲。李女士也承认,她出院后,她父亲告诉她,医院当天都联系过他,告知了李女士被强制治疗一事。
但是在李女士接受治疗的这段时间,其家人也并没有采取措施,直到差不多两个月后,在办案机关知情同意后,其父才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对于记者想要采访她的父亲,但李女士不愿提供父亲电话,称他不接受采访,所以事实并不是李女士单方面描述的那样。
精神疾病患者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希望能够通过共同努力,实现精神病患者“病能有医,疯能有控,家能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