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女子称被辅警猥亵后送入精神病院,并称已经起诉。看到这个新闻后,因有关部门尚未公布调查结论,本人还是持怀疑的态度。但是转念一想,如果这个事情是真实的,那么将会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讲真,本人也曾接到过类似咨询,称自己没病却被家人或者有关部门送到精神病院,当时因对这部分法律规定并不熟悉,便建议其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今天再次从热搜看到类似新闻也激起了我对这方面的好奇,究竟一个自然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送入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经初步学习研究,本人将被精神病院收治的情况总结为以下几点,如果有异议的也可以自行评论区补充,强调一下本人不是专业研究精神病方面的律师,感谢理解。
第一种,属于病人自愿入院治疗,一般是自行在医疗机构发现存在精神障碍,可以选择自愿住院治疗。个人认为,这类病人应当限制为病情十分轻微,可以独立判断控制行为的病人,否则还是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监护人,以免对自身、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类病人主动入院的情况,个人感觉应该会比较少。
第二种,是由精神障碍的近亲属、监护人将疑似精神障碍病人送入精神病院诊断的,这类应该属于大多数情况。如果经诊断发现存在精神障碍的,可以由近亲属、监护人选择是否入院治疗。若患者因严重精神障碍可能存在伤害自身情况的,原则上需入院治疗,但近亲属、监护人也可以选择自行在家看护。若存在伤害他人的行为或者危险的话,此时近亲属、监护人则没有选择权,属于应当入院治疗的情况。但是近亲属、监护人可以对诊断结论提出异议并委托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再次诊断存在异议的可申请鉴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对应当入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采取措施进行入院治疗。具体法律规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至三十六条。
第三种,公安机关送入精神病院治疗的。公安机关作为行*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一般不得对自然人采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公安机关将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送入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两种特别情况进行了规定。
1、《刑法》第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此时,公安机关无权对自然人决定实施强制医疗,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系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仅负责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伤害自身、他人的行为或者危险时,公安机关是可以采取制止措施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力直接要求患者强制住院治疗,原则上仍应当通知近亲属、监护人来办理入院手续,只有对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才可以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入院手续。
总而言之,除了自愿入院治疗外,只要被送入精神病院进行住院治疗的,其人身自由多多少少都会受到一定限制。限制人身自由无论在哪个国家都被视为对人权较为严重的侵犯,因此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医疗机构收治精神障碍患者,前提是有精神障碍且需要住院治疗,同时要经本人或者监护人、近亲属同意,只有极少数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机关强制进行住院治疗,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内容不是很复杂。
以上是本人对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入精神病院治疗情形的简单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