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认为精神病人即使干了坏事,也不构成犯罪,真的是这样吗?
我还是先给朋友们讲一个故事。
山东日照有一个男子叫张涛,他今年37岁了,患有间歇性躁狂症,经常打骂妻子。
去年八月一日,张涛和妻子发生口角,他非常生气,跑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他的妻子身上猛砍,妻子被活活杀死了。
经法医鉴定,张涛砍杀妻子时,精神完全正常,他的间歇性躁狂症并没有发作。
于是法院对张涛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看来精神病人干坏事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认识是不确切的。
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的精神病人,既包括处于发病早期或缓解期的精神病人,也包括像张涛这样的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症。
这些人由于精神障碍,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所以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这些人,只是“可以”从宽处理,而不是应当从宽处理。
这个张涛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但在他伤害自己的妻子时,却是精神正常,所以应当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法律就是这样“认死理”,容不得一点点含糊其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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