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八旬父亲长期家暴并霸占精神病女儿的房子,女儿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父亲的监护权,并且不再和父亲共同居住,但父亲反对说这违反老年人权益保护,违反敬老爱幼传统美德。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父亲的监护权,要求父亲立刻搬离。
那么,父亲究竟是否该搬离女儿的房子?
当尊老与爱幼产生冲突,一时间,网友们的热烈讨论形成了多派观点。一派观点认为,老人的确做得不对,但年事已高,女儿不应当将老人赶出房屋;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尊老与爱幼是相互的,老人有错在先,女儿的做法没错。
疑问一:父亲究竟是否该搬离女儿的房子?
从法律上来说,女儿是有权要求父亲搬离房屋的。
本案中,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女儿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能否在该房屋内居住,需要得到产权人,即女儿的同意。
同时,女儿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却因为长期对自己家暴的父亲不肯搬离房屋,而无法实质占有、使用自己的房屋,父亲的行为,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利。
因此,基于女儿对房屋享有的物权,以及父亲对女儿房屋的侵占,女儿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即要求父亲搬离房屋。这是要求父亲搬离最基础的法律依据。
疑问二:女儿要求父亲搬离,是否违反老年人权益保护、违反敬老爱幼传统美德?
父亲说的所谓“违反老年人权益保护、违反敬老爱幼传统美德”等,对应到法律就是赡养义务的实现。
我们都知道,成年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美德,更是法定的义务。因此,一般而言,子女将父母赶出房屋,的确是侵害了老年人的权益,也违反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但本案中,女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的日常生活都需要人照料,难以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而本案中的父亲还有另外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表示愿意赡养他因此,父亲的赡养,实际不存在问题。从住房角度考虑,这位父亲也有自有房屋,只是目前用于出租,实际不存在居住问题,完全有搬离的条件。所以判决父亲搬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现实条件,也不会对这位父亲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疑问三:不再担任监护人,就必须搬离女儿的房屋吗?
女儿监护人的指定和父亲搬离房屋,本身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这在法律上是两件事。
本案中,父亲在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时,非但没有妥善照顾好女儿,还对女儿有长期持续的打骂行为,更没有从妥善保管女儿的财产。因此,法院才为女儿重新指定两个亲妹妹担任监护人,也因此,女儿也不希望父亲居住在自己的房屋中。
而法院判决父亲搬离,是基于物权保护的原则并综合考量了女儿的意愿、双方的关系后才做出的,但不意味着监护关系的解除和排除妨害的主张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不担任监护人,并不必然导致搬离房屋。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确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父慈和子孝、兄友和弟恭都是相辅相成的对应关系。家庭关系的和谐、每个人权利的保障,不仅是自下而上的付出,更是相互之间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更重要的是,法律保护每个人合法的民事权利,身为家人,更不能因身份关系的特殊,就侵犯家人的合法权利。
我们期待老有所养,我们也期待弱有所依,所谓“家庭”,不就是这样一个可以互相扶持、互相依靠、共同进退的温暖港湾吗?这是我们共同希望、共同追求的,也是我们每个人都要为之付出努力,才能够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