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章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精神病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责任能力,是一个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确定责任能力时,需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责任年龄。第二,行为人精神状态。
行为时完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人,其实施对社会有危害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其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发病时,就丧失了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当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年8月日下午3时许,侯霄薇与汤瑾柔发生口角,进而侯霄薇对汤瑾柔实施殴打,导致汤瑾柔鼻子、手部等处受伤。汤瑾柔父亲当天报警,派出所当日立案。经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分歧太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派出所进过调查,发现侯霄薇领有市残疾人联合会在年8月1日颁发的残疾人证,残疾类别:智力;残疾等级:一级,有效期十年。侯霄薇所在的社区委员会亦出具证明,证明侯霄薇系智力残疾一级。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汤瑾柔的伤情为轻微伤。由于侯霄薇为智力为一级残疾,有效期十年,派出所知侯霄薇,对侯霄薇作出不予行*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不予行*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予汤瑾柔及侯霄薇。《不予行*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决定对侯霄薇不予行*处罚。
汤瑾柔认为,智力残疾人评定结论和残疾人证,不能作为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根据是《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残疾人认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府优惠扶助*策的重要依据。
侯霄薇是否存在智力残疾及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没有进行医学鉴定,没有证据证明侯霄薇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所以,无法认定侯霄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不予处罚之情形。
于是,汤瑾柔对该行*处罚不服。
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作出对侯霄薇不予处罚决定书,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