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防老这一观念在我国可以说根深蒂固,即便目前更多的年轻人可能不这么认为,可大多数人却也逃不过家长的催婚。因为很多人生孩子教她孝顺、盼她成才,并不是像网友们开玩笑的“有皇位要继承”,而是希望老了之后子女能给自己一个安详的晚年,所以很多催婚的父母挂在嘴边的就是,“再不找对象结婚以后老了谁照顾你啊”。
话说回来,无论是为了什么,自己的孩子,爱与付出都是远远大于能得到的回报的,尤其是那些为了子女成长付出了一切的父母,他们希望子女过得好,也希望这样自己以后能安度晚年。但难免会遇到一些白眼狼,前不久那个将母亲活埋的男子才被判刑,这里我们又看到了浦东法院分享的一起案例:
原告王某和被告小王是母女,王某向法院诉称,她前前后后数次给女儿现金,累计达30万——先是年女儿结婚时第一次买房,她给了3万;15年女儿购买二套房,她给了20万;18年王某丈夫及小王的父亲离世,小王为父亲购买了墓地,王某又给了她7万元。去年一月,因为身体状况不佳住院的王某出院后被女儿接回家,定居在外地的儿子回来和女儿签订了相关协议。
约定以后由女儿小王承担养老义务,没想到王某出院第二个月,就和女儿女婿爆发了矛盾,双方发生争吵后女婿直接报警称王某有精神病,小王更是直接将母亲赶出了家门,儿子知晓后倒是马上将她接了过去。
而后,被女儿伤透了心的王某将其告上了法庭,想要撤回此前赠与女儿的购房及其他钱款共30万。
那么这个钱是否能要回呢?焦点一在于赠与是否存在;二在于撤销案中的赠与有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第一个问题倒是没有纠缠太久,因为小王自己承认确实收到过这几笔钱,但她辩称第一笔钱是贺礼、第二笔是补偿、第三笔是垫付款,双方之间不是赠与关系,不应该按撤销赠与的情况返还。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笔钱在小王购买墓地前不久给出,且两人作为家属都有着料理后事的义务,因此这七万被认定为王某应该承担的费用而不是赠与。
至于前两笔钱,虽然给小王的时候事出有因,但公民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即代表赠与,因此23万可以认定为赠与。不过前两笔钱是在小王父亲离世前给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想行使撤销权也只能对其中的一半进行主张。另外,小王在母亲病愈出院时既没有尽到财产受赠人的赡养义务,也没有尽到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甚至闹到了拨打、称母亲有病的地步,因此王某具有撤销赠与的条件。综上,浦东法院判定小王返还母亲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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