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就是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那么精神病人杀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年5月6日12时30分许,济南天桥区堤口庄北段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万某于年12月至年7月,先后六次医院就医。
5月6日上午,万某与其母亲吵架后,到某商店购买购买菜刀,于12时30分许窜至天桥区堤口庄北段一胡同内,持刀砍伤两名受害人,其中一名六岁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正在全力抢救中。
据官宣披露,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鉴定机构对万某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万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万某杀人动机极其险恶,犯罪手段极其残暴,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体现我国刑事政策的谦抑原则,对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导致其实施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免除、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样的原则也适用年幼或年老、又聋又瞎者实施犯罪人员的处罚,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既然法律规定经鉴定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是否就任由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其实,在我国,是有强制医疗制度的。
《刑法》第18条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当然,对于不是特别严重的,或者有其他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现在,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