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相信很多人都被这句话骗了很久,事实上精神病人犯罪并不一定都不负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案发时是否精神病发作,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状态。只有在医生鉴定后确定,案发时精神病人无法自主控制行为,才会不负法律责任。
既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自然也有“无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来说,精神病人不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会被法院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是他们的行为需要在监护人的监管下进行,否则将不具备法律效益。
年北京就发生了一桩特殊的案例,邱先生花万买了一套80平米的二手房,可两年后房主老太太的儿子余某却将他告上法庭。余某声称母亲患有精神病,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邱先生立刻搬出去,并且缴纳两年的房屋使用费13万元。
对此邱先生当然不同意,他和房主老太太已经钱货两清,甚至为了买房还贷款了万,怎么能说搬走就搬走。为此两人闹上了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却让余某崩溃了。
年,邱先生来到北京发展,为了住房方便,他想要在北京长阳镇购买一套房。经人介绍他和77岁的杨老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只不过在签合同时,邱先生始终不知道,杨老太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不仅如此,杨老太的行为表现也非常正常,一点都不像脑子有问题。
陪同杨老太卖房的是他的外甥谭某,双方商定的价格为万元,邱先生给了55万的首付,随后使用公积金贷款万。事后邱先生也顺利地拿到了房产证,拥有了自己在北京的第一套房子。虽然房贷还要还很久,但邱先生依旧非常高兴,毕竟不用再租房住。
可他万万没想到,2年过后杨老太的儿子却将他告上了法庭。年,邱先生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杨老太的儿子余某得知母亲卖掉了房子之后,将邱先生告上法庭。余某的理由也很充分,母亲患有精神分裂,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在自己这个监护人的陪同下才能进行民事行为。
而当初邱先生和杨老太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陪在身边的是侄子谭某,谭某并不是老太太的监护人,因此两人的房屋交易不合法。余某要求法院判处房屋合同无效,并提出要求让邱先生搬出房子,还要缴纳2年来的房屋使用费。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杨老太的确有精神分裂,并且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杨老太的丈夫已经去世,没有其他子女,余某的确是杨老太唯一的监护人。因此法院同意了余某索要房子的要求,但驳回了余某索要房屋使用费的要求。
这就让邱先生有些难以接受,他花了万买的房子,刚住了两年就要退还,那自己花的钱怎么办?总不能让这些钱打水漂吧。因此邱先生答应退还房子,但却要求余某也退还购房花费的万房款,还有装修和房屋增值的差价,总计万元。
对此法院也认为邱先生的要求合理合法,既然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那么在邱先生退还房子的同时,杨老太也应该将购房款项退还给邱先生。可余某当即崩溃了,母亲杨老太之前一直跟着侄子谭某生活,买房的房款也有一部分给了侄子,所以并没有收到全部的款项。
可侄子谭某却拒不承认自己拿了钱,双发为了房款的事吵得不可开交。对此法院却表示,杨老太作为户主,在这起纠纷案中是主要过错方,同时余某也有一定责任,如果他能够履行监护人的义务,看好母亲,就不会导致这场闹剧发生。
至于邱先生,则是完全地“受害者”,他在不知道杨老太是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与其进行交易,并无过错行为。因此法院做出最后判决,要求杨老太退还邱先生支付的55万元房款,并代替邱先生偿还公积金贷款,和赔偿损失费总计万元。
得到这一判决结果后,余某彻底崩溃了,别说他没有万,就算有也不愿意拿出来。因此他不服提出上诉,可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的结果事实清楚,并无不妥之处,因此维持了原判。至此邱先生终于不用背负贷款,虽然好不容易买到并装修的房子要退还出去,但也拿回了当初买房的钱,损失并不大。
真正损失惨重的还是杨老太和儿子余某,余某自作聪明以为利用母亲精神分裂这一点,可以要回房子还不付出代价,殊不知法律是公正的也是公平的,不可能让余某钻了法律的漏洞。因此余某最终要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代价,至于杨老太的侄子谭某究竟有没有那房款,那就是他们一家人的私事,法院不会过问。
如果余某不愿意退还购房款和补偿损失费,法院就会出动罚金,强制执行,将冻结余某的资产,然后换算成现金补偿邱先生。
从这起案例中,可以得到两个结论,第一个结论是,耍小聪明的人,最后必然会为其投机取巧付出代价,余某就是典型的例子。第二个结论是,精神病患者也并非做什么事都不负责任,作为监护人,更要看好精神病患者,否则一旦发生问题,精神病患者负不了责任,就要由监护人出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