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大家都不陌生,从一些新闻、一些电影电视中都能略知一二,从医学上来看,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大家习惯用“精神病患者”来指某一类人,但精神病患者其实是不一样的,有的有攻击性、易怒、暴躁,而有的完全相反。
由于精神病患者患病后有性格突变、情感紊乱、行为诡异、敏感多疑、意志行为障碍等特征,因此也被认为是不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也就是说患有精神疾病后病人的行为无法代表其主观意愿。体现在法律上,则是我们普遍认为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就有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企图用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来逃避刑事处罚,但实际上,在这3种情况下,精神病患者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1、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很多人对精神疾病有一种误解,以为患了精神疾病以后就永远都是那种不受自己控制的样子;实际上并不是,精神疾病不是一直处于发病期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没有发病的时候,与正常人无异,同样也具有思考能力,判断能力。也就是说未发病时患者是有行为能力的,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即使说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是在未发病的时期违法犯罪的,同样应该根据犯罪情节来定罪论处。
2、发病轻微时
即使是处于病发状态,也并非是完全失去控制的;精神疾病有很多种类型,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疾病都具有攻击性,也并非一旦病发就完全失去理智。有的患者在轻微发作时,明明明明知道做某些事情是不对的,是违法犯罪的,但以为精神病可以不负责就随心所欲的去违法犯罪;这样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情况下实施犯罪的,仍然应该负刑事责任。
3、在犯罪后患病的
我们说的精神病患者在严重病发,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不承担法律责任,有的人就认为只要是个精神病患者就可以不坐牢。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犯罪能力而不是刑罚能力;也就是说是否要判刑看的是实施犯罪的过程,而不是看罪犯能否承担得起刑罚。在犯罪的时候是个正常人,在犯罪后才因某些原因换上精神疾病,是应该定罪判刑的,只是说在刑罚实施方面会有相关考量。
精神疾病并不是罪犯实施犯罪的保护伞,到底有没有精神病或者说在犯罪的时候是否因精神病完全丧失控制能力,不是由犯罪嫌疑人说了算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并且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