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近日,市医保局联合市卫健委印发《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从参保缴费、医保待遇、结算管理、经办服务、信息传输、规范诊疗等六方面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切实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待遇落实、结算等方面等问题。
一、六类患者享受参保缴费优惠政策。将卫健部门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保障范围,不受参保缴费时限限制,且参保后即时享受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给予全额资助。
二、纳入重大疾病门诊管理,免住院起付线。城镇职工在定点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80%,城乡居民在定点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70%,当年政策内累计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计算,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不设起付线。
三、实行“一窗口”办理、“一站式”结算。简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重大疾病门诊管理申报程序,减少证明材料,实行随时申报办理。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待遇实行“一窗口”办理、“一站式”结算。
《通知》还规定,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卫健部门认定推送的名单,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据库。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定点救治,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床日、按病种或按人头定额等方式支付,救治医疗费用不列入各类医保机构当年总额支付结算指标。
《通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诊疗服务,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不得以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对各地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度清算救治救助患者费用时,为住院患者办理出院结算,结算后再办入院手续的,不作欺诈骗保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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