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无论是否属于重性精神病,其与正常人一样都拥有《宪法》所确定的人身自由,任何人或单位未经法律授权不能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本次,我们梳理一下中国大陆对强制医疗的限制人身自由(RestrictionofPersonalLiberty)属性理解。
前章我们提及,在台湾地区,将强制住院认定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而这需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规定,同时限制人身自由,属于司法权而非行政权的范畴。
然而,我国大陆,一方面,对强制住院的限制人身自由属性认识不足,或者根本不认为具有限制人身自由属性;另一方面,限制人身自由也不是司法机关专属权力,公安机关也可行使。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认识不同。
大陆行政机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行使司法性质的权力,且其《精神卫生法》受医疗父权主义影响较大。
如何理解这里提到的医疗父权主义?
即是认为强制医疗更多的具有生存照顾、社会救助的特征;医疗机构、医生在任何情况下都(当然?)会代表患者的利益,会以病人利益最大化为准则,不会做出有损于其切身利益的行为。
这种将医生天然推定为以患者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观点,与现实案例并不一致!
举个例子,在江西叶正生案中,民警将其送治精神病院,在其否认自己是精神病后,医院不予理睬,且强行搜其身上1W元cash作为医疗费。
同样,在山东孙法武案中,孙法武坚持认为自己没病,医生来一句,“我管你有没有病,你们镇政府送来的,我就按精神病来治”。
这简单粗暴的做法,忽视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认识,最终导致《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完全属于医疗机构的职责,法院无权干涉。
在台湾地区,也认识到强制医疗的生存照顾属性,但更认定其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限制;所以对强制医疗的限制成为台湾地区“精神卫生法”的重要内容。
说真的,限制(Restriction)不是负性词,这里反而多了些法度的分寸,增添了些温存!
借此,思考一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限制是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他们利益保障的重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