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本人不能表示意思的以外,本人仍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前款规定适用于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有必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立诉讼代理人。已经设立监护人的,由监护人代理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如果已经设立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作为代理人。没有监护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为代理人。当配偶提出离婚诉讼时,他的监护人只能是他的父母,在诉讼中代表他。其次,离婚诉讼属于身份诉讼,离婚双方必须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是否离婚的意见。所以这类案件应该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应当注意以下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方便病人的治疗和生活安排。如果夫妻感情很好,结婚多年,有孩子,要尽力做调解和解,指出夫妻双方都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宜在一起。如一方婚前隐瞒有精神病,婚后长期不能治愈,或婚前明知另一方有精神病而与之结婚,或一方在夫妻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长期不能治愈,在安排好病人的生活、医疗、监护后,可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