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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街时偶遇精神病人,只因拒绝了对方的“飞来横吻”,当事人黎某便被其打伤头部,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由谁来负责?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精神病患者伤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令由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赔偿黎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多元。
当天黎某在与朋友逛街买衣服时,被告人刘二突然走到黎某面前做出亲吻动作,出于本能,黎某用双手推开对方。见此,刘二便操起手上的铁饭盒在黎某头部打了两下,随后又朝黎某眼角锤了一拳。之后,黎某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头部钝挫伤,医嘱全休3日,支出门诊医疗费.98元。
对此,黎某认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遂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元及精神损失费元,合计元。
而据被告刘二的“残疾人证”记载:刘二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监护人为刘大。刘二的“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记载:刘二的疾病名称为严重精神障碍。
庭审中,被告刘二的监护人刘大辩称,刘二将嘴巴翘上天傻笑是他的机械性动作,原告误以为刘二想吻她,系原告先动手,刘二还手打人是自卫本能。医院,并未叫刘二的监护人一同前往,被告持有异议,被告认为应对医疗费各分担50%,对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被告不予认可。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刘二为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刘大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刘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刘二无财产,对本案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刘二的监护人刘大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由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赔偿黎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98元。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记者陆增安通讯员路纳赵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