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执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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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9 16:44:00

文/律小姐

阅读时长/三分钟

父母催婚这几个字,我想大多数年轻人都不陌生。

可催婚催到以死相逼的,你见过吗?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可这并不意味着,父母可以以爱为名,肆无忌惮地对子女进行伤害。

01

“你不结婚,我就死给你看!”

这是年,90后姑娘周某的母亲,亲口对她说出来的话。

周某大龄未婚,母亲很是焦急,天下所有父母无非希望子女能有个好归宿,这一点倒也无可厚非。

可和一般家长只会在嘴上不停地催促,主要还是以孩子的意愿为主的做法不同,周某母亲在催促之余,强势地替女儿周某做了选择。

周某在母亲的安排下,开始与付某相亲,尽管两个人都对彼此没什么好感,可在母亲以死相逼后,周某还是选择了妥协,与付某领证结婚。

强扭的瓜不甜,更何况是需要两个人朝夕相对,相互扶持的婚姻大事?

这桩基于周某母亲一人意愿,赶鸭子上架的婚事,最终的结果当然显而易见,结婚一年多,周某既没有享受到婚姻的幸福,丈夫付某也没有尽过做丈夫应有的责任。

这段无性无爱被迫结合的婚姻,最终还是难以为继。

一想到人生还有漫长的几十年,如何能在这样的煎熬中度过?周某忍无可忍,遂提出离婚。

可万万没想到,当初以死威胁,逼着她结婚的母亲,如今故技重施,依旧以死相逼,不允许她离婚。

哪怕她将所有的实情都已告知了母亲,哪怕她诉说一年多来的孤独与烦闷,哪怕她说自己从未快乐过,母亲都视若无睹。

而周某的母亲之所以如此积极地拥护这段婚姻,其背后的原因也不过是因为付某家中条件尚可,周某能嫁给付某,让自己觉得体面而已。

自己的体面,和女儿的婚姻幸福,到底孰轻孰重?

我们大多数人几乎不用思考便能给出回答,可惜的是,付某似乎并不明白这个道理。

02

年12月8日,一则宁夏14岁少女被家人强迫出嫁的新闻引发热议。

14岁少女被强迫出嫁到婆家之后,情急之下报警求助,而警方在接警后,联合多部门首先对少女实施了解救。

14岁,别的女孩子还在学校里自由自在地玩闹,还躺在父母的怀里撒娇,还是无忧无虑的年纪,可这个女孩却被父母以25万彩礼的价格,美其名曰“嫁”给了一个从未谋面的陌生小伙。

还好小女孩受过教育,尚且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所以这场悲剧才能在最初便被扼杀在摇篮之中,警方才能将她成功解救。

可即便如此,在事后的调节和劝导环节中,这桩被包办的,严重侵犯了本人意愿的婚姻,还是经过了长达六轮的调解,才将婚约之中的财产纠纷全部化解。

我有一个朋友,他是精神病院的医生。

有次在我们的聊天中,谈起婚姻自由,我才从他口中偶然得知:有的父母宁愿把孩子逼成精神病患者,逼进精神病院,也不同意孩子的婚事。

而哪怕孩子已经患上了心理疾病,忧郁症,甚至是精神分裂。

父母依旧会把所有的原因都归结为是孩子不听话,子女太狠心。

03

我们常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

更何况,婚姻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哪怕是父母,也不能以为了我们好的名义,而横加干涉。

就比如上文中的两个案件,父母错了吗?当然错了。

他忘记了孩子也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尊严。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干涉我们的行为。

好在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谈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

且婚后双方一直未有夫妻生活,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周医院加以阻挠,双方多次争吵并发生身体冲突。

故周某母亲的行为构成胁迫。

周某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也被撤销。

04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其次,暴力行为只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手段,易言之,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暴力行为不是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暴力干涉恋爱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本罪的认定

1.没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极为轻微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于一般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反之,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宜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长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就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2.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不排除本罪的成立。但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应当特别慎重。

3.对抢婚案件应具体分析,区别处理。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抢婚习俗,是结婚的一种方式,不能以本罪论处。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而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将女方劫持或绑架于自己家中,强迫女方与自己结婚的,应以本罪论处;如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为造成既成事实,而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将女方劫持或拘禁于自己家中,强行与之性交的,成立想象竞合,应按强奸罪的法定刑处罚。女方与男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尔后由于种种原因女方不愿与男方同居,男方使用暴力将女方抢到自己家中甚至强行同居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本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第二,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其中的“被害人”应限于受到暴力干涉的被害人,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父亲甲以暴力干涉儿子乙与丙女结婚事宜(未对丙女实施暴力),丙女因此而自杀的,对甲不应适用“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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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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