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家庭中,母亲与儿子的关系是比较微妙的,母亲习惯了操心,事事为儿子考虑,并且乐意看到儿子依赖自己,可人迟早是会长大的,而在纵容中长大的孩子,往往不会替他人考虑,行为做事上表现得自私,也就出现了一种畸形的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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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日,李某获知儿子汪某要从日本飞回上海,一大早便等在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给汪某接风洗尘,虽然对于汪某,李某也有怒其不争的意思,原本想着给儿子付出所有,儿子会懂得回报他们,可汪某总是让她感到不省心,让她忧心忡忡,但汪某究竟是她一把屎一把尿拉扯大的孩子,李某对汪某还是很有感情,不忍看到汪某受苦受累。
原本汪某前往日本留学,是可以寄宿在姑妈家,能够省下一大笔费用,李某与其丈夫的经济压力还没有那么大,不过汪某在姑妈家住了段时间后便搬出了,觉得寄人篱下太憋屈了,事事得看别人的脸上,因此汪某另找了一处租房,房租费是每月元。
其实汪某家的经济条件有限,但为了让儿子能在国外镀层金回来,以后好找到一份体面又稳定的工作,李某及其丈夫都没舍得在自己身上花钱,李某每天都是走路上下班,一日三餐十分简单,有时候吃的都还是咸菜萝卜,而且老房子拆迁,拿到的拆迁赔偿也几乎是花在了汪某的身上,李某的丈夫为了儿子更是跑到了美国打工,每月所得的工资一大部分是寄给了汪某。
汪某少年不识愁滋味,只知道自己提出的任何要求,父母都会尽力满足,在花钱的事情上,汪某也基本没有规划过,认为自己没钱了,找母亲要就可以了。可汪某的留学费用却是越来越高,每年的开销达到了人民币30万至40万元。
虽然汪某表示过自己要半工半读,但汪某早已习惯了父母的给予,并且认为父母是能够负担起他的开销,而在父母的宠溺下,汪某早已养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个性,所以汪某在找工作时挑挑拣拣,要工作轻松要工资高要把他高高捧起,可想而知,汪某难以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但他并没有为此着急,反正没钱了,给父母施加些压力,总是能拿到的。
然而父母为了满足儿子的开销,早已掏空了家中的积蓄,更是在外面借了不少债。在年3月份,李某还想着日本发生地震,物价上涨,不愿让儿子在国外受苦,还特别多筹了些钱寄给汪某。可李某自己的身上,连50元钱都拿不出,不得不花钱的时候,还得问自己已年迈的母亲。
可汪某一下飞机,看到母亲,便是问母亲要一笔数额不低的钱财,但李某的身上哪有钱,苦口婆心的对汪某说了不少话,让汪某体谅下家里,在花钱的事情上节俭一些,没成想却激怒了汪某,汪某认为自己以前问母亲要钱,母亲二话不说就给了,现在却对他说家里没钱了,以后也没钱给他了,他不相信,便持刀捅向了李某,接连刺了9刀,如果不是一名老外,发现这边的情况后连忙跑过来,阻止了汪某的行为,说不定李某会就此丧命,同时,民警也赶了过来,将行凶的汪某抓获。
当得知受害者是行凶者的亲生母亲时,所有人都难以置信,不禁疑惑这对母子间究竟有多大的恩怨?在法庭上,李某则说出了自己的动机,仅仅是因为李某拒绝了给他钱,令法官也是一度无语。
不过汪某会变成这副模样,年龄上虽然已经是名成年人,但经济以及心理上并没有独立,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与李某对他的教育方式也还是有很大的关系,即使被儿子连刺9刀,险些丧命,汪某的内心也不免感到悲戚,可她表示自己并不愿意看到儿子被判刑,在庭审现场连续三次崩溃为汪某求情,声称汪某并不是因为钱财与她发生了冲突,而是因为汪某是名精神病患者,请求法院高抬贵手,希望法官能理解一个做母亲的心。
经过鉴定,汪某的确是被鉴定出了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汪某并不能因为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而逃脱法律的制裁,根据案发时的具体情况,汪某不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形,应负刑事责任。
不过法院并没有以故意杀人罪对汪某定罪处罚,而是以故意伤害罪对汪某作出了判决,判处汪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样的判决结果,也是李某尽最大的努力能为儿子争取到的最轻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