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邓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企工作,乐观开朗的她很快融入了集体,结交了不少好朋友,其中也包括吴某。邓某与吴某相识后,很快发展为恋人。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邓某一直觉得自己下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染上了梅毒。于是邓某再三追问吴某,吴某终于承认了自己在结婚前因私生活放荡而患有梅毒的事实。邓某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学法有疑
邓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法律讲堂
邓某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仅能申请撤销婚姻。《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进行了修改,该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见,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含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其仅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之一。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梅毒是性病的一种,属于法律规定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患有此病的人在结婚前应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如实告知而与对方结婚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吴某患有梅毒,在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就与邓某结婚,且未如实告知邓某,导致邓某患病,二人之间形成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邓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一句话说法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进行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患有这些疾病的人不仅自身健康受到损害,对于有些疾病来说,还可能传染给配偶,祸及后代。但是,每个人都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法律并不严格禁止其结婚,但要求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在结婚前应如实告知结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