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陈炜
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破裂,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离婚;可你知道吗,根据《民法典》条款,婚姻还可以“撤销”。撤销婚姻登记后,男女双方处于未婚状态。
这不,湖南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燕就接手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子——结婚不到半年,妻子火速提出离婚;丈夫拒绝后,妻子直接申请“撤销婚姻”,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而就在不久前,江苏南通一女子申请撤销婚姻被法院驳回一事在网上引起热议。那么,婚姻能否撤销?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来看看发生在湖南长沙的这起案例。
两个月不“同床”,妻子起疑
5月11日,湖南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燕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讲述了她曾接手的一起涉及“撤销婚姻”的官司。
年11月12日,27岁的长沙女子陈茜找到了刘燕。
“她和丈夫李勇年6月结婚,不到半年她就要求离婚。”刘燕说,与大多数离婚官司不同的是,当男方不同意离婚时,女方主动提出“通过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要求,且“没有调解的可能性”。
通过与陈茜交流,刘燕发现,不论是恋爱期间还是结婚后,男方都没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也未与对陈茜实施家暴等恶劣行为。那好端端地,怎么就闹到离婚?
刘燕说出了自己的苦衷。
原来,早在与丈夫结婚前同居的两个月,陈茜就察觉到异常——一到晚上,李勇就说“上班好累,想玩游戏”,并催促陈茜早点休息。起初,陈茜没太在意,但渐渐地,她发现李勇接连两个月都不“碰”她。出于矜持,陈茜没有寻根究底。但当“洞房花烛夜”时,仍独守空房的陈茜终于没法再淡定。
“她一开始以为丈夫在外面有人,但盯了好些天也没发现问题。”刘燕说,陈茜的多次试探行为被李勇发现后,两人有了一次谈心。但正是因为这次谈话,让陈茜有了离婚的念头。
丈夫婚前有隐瞒,她申请“撤销婚姻”
“李勇跟她说,自己婚前曾被查出得了一种性病,原本想着把病治好,就当什么都没发生过,所以才将这件事瞒了下来。哪晓得,这是种慢性病,很难根治。”刘燕说,李勇多次向陈茜发誓“没有乱来”,至于病因,李勇猜测是“出差用了酒店的毛巾”。
李勇的解释,陈茜并不相信。她在网上搜集相关资料,医院的泌尿科专家后得知,丈夫患的这种病“绝大多数情况是通过性接触传播”,而通过洗漱用品间接传染的几率“几乎为零”。
想到以后要过“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心灰意冷的陈茜提出了离婚,但李勇坚决不同意。对此,陈茜只得找到律师刘燕,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结束这段婚姻。
“在我接手后,陈茜便开始搜集相关证据,最终,通过李勇的就医诊治病历以及李勇亲口承认婚前隐瞒患有性病的录音文件,法院受理了此案。”刘燕介绍。
今年1月,经法院开庭审理,因李勇患有的慢性性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加之李勇在结婚登记前对陈茜未如实告知,故其行为违反《民法典》第条规定,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现陈茜在法定期间内以李勇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文中除刘燕外,其余系化名)
这些病符合“重大疾病”情形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法典》第条规定是由我国原《婚姻法》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它将婚前未如实告知自身患有“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不过,《民法典》对“重大疾病”并无明确规定。
那么,哪些病症属于“重大疾病”?根据众多审判实践中看,其范畴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该法还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同时,该法第38条规定还补充称:“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
此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也符合“重大疾病”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李勇所患的慢性性病正是该法律所规定的疾病之一,故应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李勇的患病时间在结婚之前,且在结婚之时未向陈茜如实告知,均符合撤销婚姻的构成条件。
准配偶拥有“重疾知情权”
彭鹏(湖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以前适用的《婚姻法》中,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不过,在最新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在“婚姻无效”的情形里,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款,同时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法定的义务。从立法层面确定了缔结婚姻前,准配偶拥有——重疾知情权。
这一变化的实质意义,是尊重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自由。毕竟,无论患有何种疾病,只要男女双方以真情实感结为夫妻,法律不会强行干预。其次,某些疾病的患者生活上无法离开他人的照顾,当这些患者缔结婚姻,其配偶相应地就承担起了扶助的义务,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另外,某些疾病的患者可能会选择“病友”结婚,也会降低疾病传染的风险。
所以,在生活中,即便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只要他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对方,对方知晓后仍愿意结婚,那国家也不会干预,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后,这段婚姻依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一方婚前故意隐瞒,不知情的一方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婚姻事由之日起的1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延伸
重大疾病经治疗后好转,能否“撤销婚姻”?
近日,江苏南通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在网上引起热议。
原告小张(化名)表示,其丈夫小林(化名)婚前故意隐瞒了患癌史,故希望离婚。小林表示,自己多年前患甲状腺癌,现已治愈,只需长期服药,不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但小张认为,丈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婚姻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遂要求撤销这段婚姻。
南通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小张的诉求。
法院认为,小林婚前隐瞒自己曾患甲状腺癌的事实存在,但这一疾病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是本案的焦点所在。由于《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法院通常参考《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对这类“重大疾病”作出认定。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包场法庭副庭长郭玉军补充说:“根据《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禁止结婚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指遗传性疾病,还有一种是精神性方面的,还有第三种就是传染性的疾病。甲状腺癌是年之前患的,医院经过手术治疗已经结束,目前恢复状况良好,我们基于这方面考虑,不认为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基于此,法院才依法驳回了小张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编辑:陈大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