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只要是精神病人,犯罪所承受的法律惩罚就是小,而且是法定的从轻甚至是减轻。
这条规定看起来公平合理,却也让很多罪犯、坏人与他们的家属千方百计、不惜代价的利用这个规定去钻空子。所以有人犯罪、犯错之后就想到了假冒精神病人的招术,极端的甚至有人会说精神病是合法犯罪。
仅仅新闻媒体披露的案例,比如年北京男子张旭东故意伤人致死,而后他凭着自己曾学过的医学知识,成功地装疯卖傻,蒙过鉴定人员,最后没进医院;比如在年湖北省松滋市黑社会头子杨义勇杀人,其同伙重金收买精神鉴定人员,最后以“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无责任能力”成功脱罪;比如年村医余家林被刘安平连捅七八刀身亡,可是最后刘安平凭着一纸精神病鉴定,在被捕27天后获释......
可是,年5月23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打碎了想借助“精神病”犯罪甚至是杀人而逃避法律严惩的那些的幻想。
5月23日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一个经典的,也势必在中国法治史留下深远影响的判决!
图自上海一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