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题主所述,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必须阐明正当防卫以及紧急避险的区别,才能更好的体现刑法意义上的规范化,以及阐明在刑法、民法意义上的需不需要负责任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及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限于在我们不讨论第20条第3款的无过当防卫)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所必须的构成要件是:一、存在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四、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以上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可以得出结论在讨论针对精神病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不可以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问题是精神病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所造成的侵害是不是不法侵害。
对此学界有不同观点,根据传统的“四要件说”,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具有不法符合性才能构成不法侵害,很显然精神病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在主观方面不具有可控性,所以精神病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所施行的行为不构成不法侵害,所以对精神病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最新刑法“两阶层”理论,犯罪分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和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两个构成要件,构成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只需要符合客观违法层面构成要件即可,所以据此精神病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所施行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对精神病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构成正当防卫。
有人问如果根据“四要件”理论,那题主所述是不是就构成犯罪呢?如果我碰上一个笃信四要件理论的法官岂不是很冤?其实其实不是,根据四要件理论虽不构成正当防卫却可构成紧急避险,同样阻却了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但是,到了民事层面却根据两种观点得出的结论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显而易见的是如果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负民事责任,认定为紧急避险则可能负民事责任。
当然我们认为(也是刑法主流观点)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