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曝出一件事情,就发生在杭州,当地人知道吗?。“我身体住着两个灵魂,是另一人偷的钱!”,浙江杭州,发生一起令人捧腹大笑的奇葩盗窃案件。一名男子在街上,趁着没人,迅速拉开停在路边的车门,随后钻进车内,一通翻找后走下车并离开现场,但很快就被警方盯上并抓获。
但当民警讯问时,该男子汤某竟笔直地躺在地上、双目紧闭、不停呻吟。民警赶紧将其送医检查,然鹅并没有什么问题。
当汤某再次被带回接受讯问时,汤某坚称:自己身体里住着另一个人,盗窃行为都是那个人干的。民警提出要再次带汤某检查,汤某一看肯定逃脱不了了,这才承认自己是为了躲避公安处罚,才谎称双重人格。据审讯,汤某以该方式已作案两起,最终被刑拘。
双重人格?真是被盗窃耽误了的“影帝”啊!汤某的演技还真不赖,先是浑身抽搐,不停呻吟,把民警都给骗过去了。但是检查结果可骗不了人。被送回派出所后,汤某又表演双重人格,医院,这才承认。汤某也真是个人才,做个群演也比盗窃强啊!
本案中,汤某构成盗窃罪无疑,那他面临的将是何种刑罚呢?
盗窃罪是一种数额性的犯罪,量刑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盗窃所得数额。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一般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面临的刑罚将是3-10年有期徒刑。如果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面临的将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汤某真的如他本人所言,拥有双重人格,偷东西的时候是另一个灵魂,那他还能被处罚吗?
双重人格,是指一个人具有两个相对独特的并相互分开的人格。是统一性意识障碍的表现,属于精神分裂症、癔症的一种症状。但要想确定汤某是否属于精神病人,不能只凭其口述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定。
如果汤某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精神病人,且作案时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那么,汤某对其盗窃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汤某经鉴定,属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但其在作案时,尚未丧失行为能力,那么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本案中,汤某这些精神病的症状都来源于自己的戏精表演。因此,承担刑事责任,毋庸置疑。
最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犯了罪,再精湛的演技在法律面前也是徒劳。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转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