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刚怎么也没想到,耆耆之年的他还要为老女儿马小倩处理麻烦事,而且这一次惹下的麻烦并不小。
今年37岁的马小倩原本是个活泼漂亮的女孩,和父母一直生活在西安市碑林区一个小区里,过着幸福快乐的生活。可天有不测风云,马小倩进入青年时代后,思维和行为逐渐发生了变化。
据父亲马志刚讲,当时女儿不仅经常发生幻听、幻视等现象,还总觉得别人要害她,而且时常把自己关在房间里,也不愿意和同龄人交流,对自己的未来也逐渐没有了打算。
后来在老两口的劝告和坚持下,医院进行了检查,当时的结论让老两口几欲昏厥,原来马小倩患上的是精神分裂症,虽然看起来神志清楚,智能也颇为正常,但其实已经呈现出意识衰退和精神残疾的症状,需要长期进行治疗。
没办法,马志刚夫妇连哄医院,虽然经过药物和心理多方面的干预,但马小倩的症状反复发作依然无法痊愈,马医院的常客,所有同龄人应当享受的正常人生基本和她无缘。
虽然马小倩患有精神分裂症,但马志刚的印象中女儿还是很乖的,并不像其他暴躁类患者一样让人难以照看和接受。在女儿反复住院中,马志刚老两口也陪着女儿度过了她的青春年华,不过最终也给他们带来很大的麻烦。
就在不久前,马志刚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当读完传票内容后,让马志刚心惊不已,这张传票竟然是通知女儿马小倩到庭参与诉讼的,案由是贷款合同纠纷。女儿什么时候贷了款,自己作为长期一起生活的人怎么不知道呢?
但随传票送达的诉状显示女儿马小倩确实在一家十分正规的银行办理了贷款分期业务,为了弄清楚真相,马志刚只有硬着头皮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了庭审,并和银行方面产生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中,经过抗辩双方的举证质证,随着真相的层层剥开,也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更让马志刚无法接受。以至于马志刚对银行方面要求他对女儿马小倩签约的贷款业务进行追认予以严词拒绝。
原来在最近一次女儿发病住院出院之后,马小倩背着父亲到案涉银行办理了一笔15万元的贷款分期偿还业务。拿到卡后,马小倩在多家店铺进行了刷卡消费,现在这笔贷款基本上已经挥霍一空。因为到期后马小倩并未偿还,因此银行将马小倩告上了法庭。
银行认为,马小倩在贷款时精神正常,证件齐全,银行按照规定向马小倩贷款,贷款合同已经生效,马小倩应当偿还贷款。马小倩患有精神分裂症,银行也是在庭审中知晓,因此银行不存在过错,马小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对贷款进行追认。
马志刚对银行的说辞不置可否,辩称女儿在向银行借款时刚刚出院,医嘱为患者精神症状部分控制仍有被妄想残留,自制力未恢复。马小倩在银行贷款,银行方面应当对其资格还有精神状态进行审理和查看,特别是大额借款,应当让与其有连带责任的家庭成员知晓,但银行并未做到这一步。
马志刚还认为,马小倩贷款甚至不知道用途,既没有用于生活开支,也没有用在子女父母身上,银行在放款时没有尽到审慎义务,银行存在明显过错,应该自行承担不利责任,对于女儿马小倩签约的分期还款业务自己是不会追认的。
真是各说各的理,那么到底哪一方能够获得法院支持呢?这个还得看在案证据以及其效力了。本案中的马小倩是精神医院的医学证明,而且在出院医嘱上为自制力尚未恢复,应当视马小倩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马小倩到银行办理大额贷款业务,银行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对其家庭状况、经济能力以及具有法定连带责任人应当进行充分调查,并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且应当获得相关人员的追认,银行忽略了这些环节,直接向马小倩提供了大额贷款服务,法定监护人提出异议,应当予以考虑甚至支持。
马小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贷款的行为和他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也超出了她本人的承受能力。马小倩的贷款也显然不是纯获利行为,而且银行本息她本人也根本无法归还,甚至不知道钱去了哪里,这样的民事行为必须征得法定监护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方才有效。
但在本案中,银行向马小倩贷款,事前并未征求法定监护人,也就是马志刚的意见,在诉讼期间,马志刚也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则马小倩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不能成立,应当认定无效。
看到这里,可能很多人会有疑问,如果认定双方贷款合同无效,是不是马小倩就不用偿还这笔贷款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虽然双方借贷行为无效,但马小倩也确实消费了这笔贷款,这个钱是一定要还的,否则法律就是恶法,难以公正公平地保证权利义务正常运行。
但因为马小倩贷款并非纯获利行为,也无法证实不还的故意,因此银行方对马小倩的利息收取十分不妥,应当免除相应利息。最终碑林区法院依法判决马小倩归还银行本金15万元,驳回银行关于利息和其他应收费用的请求。
欠债还钱,并非天经地义。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银行贷款,在交易过程中,都应当辨别借款人的精神健康状况,特别是大额借款更要做到细心审查,借款人相关联的负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都应当知晓并确认,以免发生借贷纠纷时无法举证,形成被动的局面,实在教训深刻。(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