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上,且不说父母培养子女是不是有投资的目的,期盼子女将来有出息了,让自己也能过上好日子,但不可否认,首先是父母对子女有所付出,之后才是子女的回报,但并非每一份付出,都能有所回报,以至于部分父母在子女长大后不禁发出疑问,他们明明供子女上了学,让子女学有所成,怎么到头来还养出了仇人?子女非但不感恩,反而句句是怨恨父母的话。
年7月,天津女子马某然在网上发帖,标题为《我考上了名校,但最终死在了原生家庭手里》,自称是名校硕士,在欧洲留学时,她被控制欲太强的父母骗回,并谎称她有精神病,铁笼囚禁7年,大好前途被毁。
该贴出现在网上后迅速引发了热议,还引起了不少人的共鸣,指责马某然父母控制女儿的声音此起彼伏,帮助马某然离开她的原生家庭,然而结局却出现了反转。
马某然的父母并不能理解女儿为什么要发这样的帖子,但他们自认为对待女儿很用心,一心一意为女儿付出,甚至因为女儿的病情还把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而马某然有精神病史,也都是有诊断书可证实,他们没有撒谎。
事实上,就连他们都不能完全明白为什么马某然会患上精神病,因为他们家族并没有精神病、妄想症的遗传,偏偏让他们引以为傲的高材生女儿就被确诊了精神疾病,他们也只能安慰自己,可能是女儿在外求学受到了什么刺激,或是压力太大了。
在父母的印象中,马某然没有患病前是个很乖的孩子,自小就很乖,上学后也没怎么让他们操心,读书认真,拿回了许多奖状。由于他们的文化程度不高,自然是希望马某然能读个好学校,将来不至于走他们的老路。因此对于马某然的学习情况,父母也都倍感欣慰,觉得他们辛苦一点也是值得的,只等着马某然学有所成,毕业后找份好工作。
但马某然在中国香港中文大学攻读研究生期间,却被诊断出了精神疾病,出现了恶意伤人的情况,父母不得不让马某然回到天津,医院诊断,才接受了马某然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
马某然变得容易狂躁,难以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并且有自虐倾向,还经常跟人说她不是父母亲生的,父母经常虐待她什么的。对此,马某然父母的心里是难受至极,但并没有因为马某然的这些胡言乱语而心生怨恨,只是觉得好好的一个人,怎么突然就这样了?
而经药物治疗后,马某然的情况的确有所好转,这无疑是件令父母感到高兴的事情,认为马某然将来还能够正常生活。年,马某然在出院后独自前往了韩国,显然,马某然当时还是可以自由行动,父母并没有特别干涉。
不过在韩国期间,马某然又出现了病状,被大使馆和当地的一家医疗组织救助过,之后被遣返回国,再次住院治疗,情况有所好转后,马某然的父母将其带回了家。
马某然的父母表示她没有发病时就跟以前没什么两样,安安静静的待在那里看书,发病的时候就会乱跑,还有次险些被车撞,把他们吓得不轻,但也没完全限制马某然的行动。年时,马某然还独自去到了广西,在北海市期间透支了信用卡,用以付两套房子的订金。
马家自然是没有能力购置两套房子,马某然自己又没有收入来源,其父母获知此事后为了拿回订金,便给马某然办理了残疾证,而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了,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不难看出马某然的精神状况已经影响到了自己以及父母的生活,马某然不太可能找到工作,且活动范围会被限制,因为父母还得工作以购买治疗马某然精神疾病的药物,且为了不让马某然再乱跑出去,其房间也就被安装了铁栅栏,只在固定的时间内陪同女儿下楼散散步。
有些人认为马某然的父母对待精神疾病如临大敌,令马某然的精神压力更大,但实际上马某然的父母对她已付出了许多,父母自然也是不完美的,在一些事上无能为力,难以做到两全其美,可相比于其他人,父母对子女往往是更有耐心、更重视的。
马某然想要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疾病,做出拒绝服药等行为,其父母又何尝不希望女儿能拥有一个精神正常的鉴定?
(注: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